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3〕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有效促进工业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一)加强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是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加强全市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44号)等法律法规的重要措施;是督促用能企业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对进一步推动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是完成我市节能目标的迫切要求。目前,我市“两高一资”企业占全部工业企业的80%以上,工业行业耗能总量约占全社会耗能总量的75%以上。“十二五”主导工业发展的若干重大项目也大多属于耗能高、排放大的产业。随着新建项目的陆续建成投产,工业用能总量将进一步增加,工业节能形势十分严峻。要完成“十二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着力强化工业节能监察执法。

(三)加强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是提升全市节能监察能力的基础保障。近年来,市节能监察中心开展了节能执法,实施节能量核查等工作,有效促进了节能降耗工作。但是,到目前为止,各县(市、区)尚未成立节能监察机构,全市节能监察体系尚未形成。今后,各县(市、区)必须加强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有效提升节能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同时,争取得到国家、自治区在资金、技术上的支持。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并建立工业节能监察与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能效评价、能源监测等帮促服务相结合的执法机制,建设一支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工业节能监察执法队伍,建成覆盖全市的工业节能监察体系,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到实处。

三、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工业节能监察组织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加强本辖区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未建立工业节能监察机构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同时配备必要的能源监测装备、执法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保障节能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市节能监察中心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业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逐步形成目标统一、职责清晰的节能监察组织体系,不断提高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加快建设节能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为合理配置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用能单位合理用能,及时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市节能监察中心要加快建设节能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重点用能企业的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情况实施监控和能效评定,实现能源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

(三)加强专业技术业务培训。针对工业节能监察执法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采取长期与短期结合、系统与专项结合、国内与国外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各级工业节能监察机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专业知识的教育,提高节能监察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和推进全市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年度监察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全面开展并指导各县(市、区)扎实开展工业节能监察执法工作。

(二)保证经费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筹集配套资金,支持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建设,为争取国家、自治区对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支持资金创造有利条件。市节能监察中心要认真协助各县(市、区)做好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节能监察执法,不得向监管对象收取费用。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和工业节能监察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宣传,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良好氛围。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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