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经营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经营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2〕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经营优惠政策(暂行)》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宾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经营优惠政策(暂行)

为推动我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进程,满足人们群众生产生活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参照外地城市农贸市场建设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第一条适用的地域范围:来宾市主城区新建农贸零售和批发市场

第二条适用的项目范围:投资建设农贸市场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以及近期(2012-2015)主城区农贸市场布局方案,必须按市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

二、土地供给

第三条农贸市场和配套商住用地,市场用地控制在10亩左右,市场化动作建设的农贸市场视情况可在市场周边配套商住用地10-20亩给予投资者用于开发。农贸市场、配套商住用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为支持农贸市场建设,对市场用地和配套商住用地优先保障供应,企业投资建设符合《来宾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要求的实行优惠地价供地,农贸市场实际按15万元/亩,配套商住用地实际按50万/亩确定,土地成交后按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的约定价格全额交纳。招拍挂成交价超过原确定供地价部分通过财政扶持投资商,用于扶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招拍挂成交后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三、建设规费优惠

第五条农贸市场实行规费优惠:①城建配套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②白蚁防治费按最低收费标准50%收取;③劳动保险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④土地市场交易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⑤、地形测绘费土地市场交易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⑥定桩费按最低收费标准50%收取;⑦人防费按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最低收费标准50%收取;⑧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测费按最低标准减20%收取。

四、建设税收优惠

第六条农贸市场(不含配套商住部分)建设过程所缴的税金地方留存部分先征后返50%扶持投资业主用于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五、农贸市场销售税收优惠

第七条建设业主出让销售市场所上缴的税金地方留存部分先征后返30%扶持投资业主用于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六、农贸市场销售规费优惠

第八条建设业主出让销售市场所应交的属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七、农贸市场经营优惠

第九条农贸市场内业主经营用电用水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的规定,实行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政策。

第十条对颁发优惠政策之日起开业的农贸市场,由投资业主成立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农贸市场内经营业主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所应交属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全免,第二至第三年按50%收取。

第十一条外地经营业主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期间,其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凡进入新建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其交纳的各种税金,属市、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额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返还。

八、其他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本政策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新建农贸市场优惠政策(暂行)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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