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企业纳税大户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来政办发〔2010〕249号
颁布日期:2010-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企业纳税大户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0〕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来宾市企业纳税大户贡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来宾市企业纳税大户贡献奖励办法

为鼓励企业搞活生产经营,多创利税,为促进全市经济财政又好又快发展多作贡献,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评选对象

(一)全市范围内当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纳税额比上年增加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

(二)企业纳税额是企业当年所上交的统计为来宾市财政收入的各项税收收入总额。由财税部门核实确定。

二、奖励办法及标准

(一)根据企业当年纳税额比上年增加额分档进行奖励。其中:

1.当年纳税增加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

2.当年纳税增加额2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4万元;

3.当年纳税增加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8万元;

4.当年纳税增加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奖励15万元;

5.当年纳税增加额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

6.当年纳税增加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的,奖励30万元;

7.当年纳税增加额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奖励40万元;

8.当年纳税增加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二)如企业当年纳税增加额特别大的(含新办企业新增加纳税),其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三)对获奖企业,市人民政府授予“来宾市××××年度企业纳税贡献大户”荣誉称号,颁发奖牌。

(四)企业纳税大户贡献奖奖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使用:经营班子的奖励额为总奖金的80%,其中企业法人代表的奖励额不超过40%,其他经营班子成员的奖励额不超过60%;总奖金的20%由企业自行对经营有功人员等进行奖励。

三、评选程序

(一)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等部门进行考核。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报《来宾市企业纳税大户贡献奖励申报表》,于次年元月15日前报送到市财政局。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评选。

(三)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报来的奖励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次年元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市人民政府审定当年度全市企业纳税大户贡献奖奖励情况,进行表彰并兑现奖励。

四、奖励资金来源

对获奖的市级(含市本级、兴宾区和来华区)纳税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对获奖的其他县(市)纳税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实际征收地财政负担。

五、其他

(一)企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人口计生、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工作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如为套取奖金而弄虚作假的,责令退还奖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本奖励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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