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15-2017年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梧政发〔2015〕28号
颁布日期:2015-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15-2017年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123号)和《梧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梧政办发〔2014〕138号)的规定,经7月30日市十三届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人均年收入2300元调整提高到2450元,请各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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