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3〕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

毕节市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市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拼搏精神,激励他们在各类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原国家体委、人事部颁发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代表毕节市、贵州省和国家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重大体育比赛取得成绩的毕节籍运动员。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市体育运动学校从事训练的教练人员和市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明确承担训练任务的其他人员(含获奖运动员所在学校带队训练的老师,但所带该获奖队员专项训练必须达半年以上)。

本《办法》所称相关人员是指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长期从事体育训练管理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对参加各类重大体育比赛中成绩突出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在参加各类重大体育比赛中成绩突出的运动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各类重大体育比赛项目。

(一)竞技项目

1.国际赛事:奥运会、青奥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含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亚洲青少年赛。

2.国内赛事:全国运动会、全国青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年锦标(冠军)赛、全国青年赛、全国少年赛。

3.省内赛事:省运动会、省青少年运动会、省青少年锦标(冠军)赛。

(二)群众性体育项目

1.国际和国内赛事:残奥会、特奥会;国际残疾人锦标赛;亚残运会、亚特奥会;全国残运会、全国特奥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工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锦标赛等。

2.省内赛事:全省残运会、全省特奥会、全省少数民族运动会、全省农民运动会、全省职工运动会,全省残疾人锦标赛等。

第二章国际和全国比赛奖励

第五条国际和全国竞技体育比赛获奖运动员奖励。

(一)前三名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

1.奥运会奖励:金牌300000元、银牌200000元、铜牌150000元。

2.青奥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含世界杯总决赛)奖励:金牌150000元、银牌100000元、铜牌70000元。

3.亚运会奖励:金牌80000元,银牌60000元,铜牌40000元。

4.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奖励:金牌40000元、银牌20000元、铜牌10000元。

5.亚洲青少年赛奖励:金牌10000元、银牌7000元、铜牌5000元。

6.全国运动会奖励:金牌80000元、银牌60000元、铜牌40000元。

7.全国青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奖励:金牌20000元、银牌15000元、铜牌10000元。

8.全国青年赛、全国少年赛奖励:金牌10000元、银牌7000元、铜牌5000元。

(二)运动员每破、创、超一项纪录,除按所获名次奖励外,再按破一项世界纪录奖励50000,破一项亚洲纪录奖励20000元,破一项全国纪录奖励10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运动员在同一次比赛中多次破纪录的,以最高一次给予奖励。

(三)教练员奖励标准

以上获奖运动员的教练员,按该运动员所获奖金同奖。奖金分配为:国际性比赛,启蒙教练、省专业队教练和国家队教练按2:3:5比例分配;全国性比赛,启蒙教练和省专业队教练按4:6比例分配。

第六条国际和全国群众性体育比赛奖励。

(一)前三名或二等奖以上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

1.国际性比赛

残奥会奖励:金牌80000元、银牌60000元、铜牌40000元。国际残疾人锦标赛奖励:金牌20000元、银牌15000元、铜牌10000元。

2.全国性比赛

全国残运会奖励:金牌20000元、银牌15000元、铜牌12000元。全国残疾人锦标赛奖励:金牌5000元、银牌4000元、铜牌3000元。

3.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职工运动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奖励:金牌10000元、银牌8000元、铜牌6000元,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

(二)教练员奖励标准

以上获奖运动员的教练员,按该运动员所获奖金总额的50%评定。奖金分配为:国际性比赛,市教练、省队教练和国家队教练按2:3:5比例分配;全国性比赛,市教练和省队教练按4:6比例分配。

第三章省级比赛奖励

第七条省级竞技体育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

(一)全省运动会

1.个人项目奖励:金牌5000元、银牌4000元、铜牌3000元,获多项奖者,累计计算。教练员与获奖运动员同奖,累计计算。

2.集体项目(指球类大项)和团体(接力组)项目奖励:获得前三名奖励的,每名运动员的奖励标准与个人项目得名次奖励的标准相同;集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教练员,按一名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0%发放,团体项目获得名次的教练员与运动员同奖。

3.综合团体总分奖励:第一名40000元、第二名30000元、第三名20000元。

(二)全省青少年运动会

1.个人项目奖励:金牌4000元、银牌3000元、铜牌2000元,获多项奖者,累计计算。教练员与获奖运动员同奖,累计计算。

2.集体项目(指球类大项)和团体(接力组)项目奖励:获得前三名奖励的,每名运动员的奖励标准与个人项目得名次奖励的标准相同;集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教练员,按一名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0%发放,团体项目获得名次的教练员与运动员同奖。

3.综合团体总分奖励:第一名30000元、第二名20000元、第三名10000元。

(三)全省青少年锦标(冠军)赛

1.个人项目奖励:金牌600元、银牌400元、铜牌300元,获多项奖者,累计计算。教练员与获奖运动员同奖,累计计算。

2.集体项目(指球类大项)和团体(接力组)项目奖励:获得前三名奖励的,每名运动员的奖励标准与个人项目得名次奖励的标准相同;集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教练员,按一名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0%发放,团体项目获得名次的教练员与运动员同奖。

3.综合团体总分奖励:第一名10000元、第二名8000元、第三名6000元。

第八条破纪录奖励标准。

(一)破贵州省纪录者,每项次按第一名奖励5000元,第二名奖励4000元,第三名奖励3000元;接力、小团体按每项次加倍奖励。

(二)破贵州省青少年纪录者,每项次按获第一名奖励3000元,第二名奖励2000元,第三名奖励1000元;接力、小团体按每项次加倍计奖。

(三)运动员破纪录,其教练员按同等标准计奖。

(四)同一次比赛中,运动员连续打破同一项目的原纪录时,该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均享受最高的一次性破纪录奖励。

第九条省级竞技体育比赛相关人员奖励标准:按年度教练员、运动员比赛奖金总额的25%发放。

第十条省级群众性体育比赛奖励标准。

(一)参加全省残运会、全省特奥会、全省少数民族运动会、全省农民运动会、全省职工运动会等大型群众性体育比赛前三名或二等奖以上获奖运动员、教练员。

奖励标准:

1.个人项目奖励:金牌1500元、银牌1200元、铜牌1000元,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获多项奖者,累计计算。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标准的50%发放,累计计算。

2.对由3人以上(含3人)参加的集体项目,所获名次奖励标准按单项奖励标准上调50%。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标准的50%发放,累计计算。

(二)参加全省残疾人锦标赛前三名以上获奖运动员、教练员。

奖励标准:

1.个人项目奖励:金牌300元、银牌200元、铜牌150元,获多项奖者,累计计算。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标准的50%发放,累计计算。

2.对由3人以上(含3人)参加的集体项目,所获名次奖励标准按单项奖励标准上调50%。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标准的50%发放,累计计算。

第四章奖励的审批

第十一条对获奖人员以及获奖名次的确定办法,按相关运动会的竞赛规程总则规定和决赛成绩册执行。

第十二条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据实造册,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施行,《毕节地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奖励标准和办法(试行)》(毕署通〔2010〕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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