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毕府办通〔201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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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2〕2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34号),为推动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顺利实施,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内容
(一)实施范围。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属省连片特困地区的七星关区、大方县、黔西县、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县、赫章县先行启动国家试点工作。鼓励金沙县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试点,逐步推进“计划”实施。
(二)补助标准。按每生每天3元、全年学生在校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6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三)供餐方式。一是各县(区)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深入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调研,对本县(区)实施方案及学校供餐方式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二是学校原有的食堂规模和设施不能够满足实施“计划”需要的,各县(区)要进行改建或扩建;三是原则上村级以上学校由学校食堂供餐。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教学点,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各县(区)和学校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科学合理配餐。供餐内容可包括完整的午餐,或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加餐或课间餐等。
(四)鼓励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组织,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机构
成立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
组长:冉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骆丽红(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余大亮(市教育局局长)
成员:先武(市物价局局长)
张超(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祖虹(市编委办副主任)
张光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运惠(市财政局总经济师)
黄远红(市工商局副局长)
邓韬(市卫生局副局长)
赵丽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明祥(市审计局副局长)
孙杰(市安监局副局长)
章剑平(市教育局副局长)
彭秀峰(市教育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余大亮兼任办公室主任,章剑平、彭秀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明确各自责任,实行领导小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各级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的方案负责制定本市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制定本县(区)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妥善解决学校食堂工勤人员工资报酬,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和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对全县(区)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计划实施负总责。
2.有关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要把“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托餐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对有关学校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托餐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物价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卫生部门要对学校食堂的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督促检查,为符合条件的食堂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对学校师生饮用水进行检测,指导学校做好传染疾病防控工作。工商部门要对学校食堂、小卖铺进行监管,严查证照不齐和“三无”食品,取缔非法经营。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新闻、宣传部门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向社会广泛宣传这项惠民政策。
3.学校职责。“计划”实施是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确保“计划”实施安全有效,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三)规范组织管理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组织管理。
三、强化资金监管
(一)资金使用
国家“计划”专项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有条件地方可实行餐卡(券)制,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个人就餐卡或发放餐券,餐卡和餐券不得兑换现金。
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由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如原上报的在校学生人数有变动,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差额部分由县(区)级财政给予补足。各县(区)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结余部分存放于县(区)级财政专用帐户上,用于抵扣下一学期的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根据黔府办发〔2011〕134号文件规定,为保证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全部用于学生伙食,食堂工勤人员的工资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劳务补贴、添置、维修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等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不得从学生伙食费中开支;食堂煤水电等相关费用可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安排资金给予补贴。
(二)资金监管
1.各县(区)要制定“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节余留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计划”资金。
2.要做好“计划”专项资金与农村寄宿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3.各县(区)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充实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对试点学校食堂实行成本核算。
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4.各县(区)应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金额、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学校、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个人)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5.各县(区)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6.建立“计划”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每年都要将“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审计重点。
7.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四、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食品卫生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学校食品安全长效机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认真抓好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及传染病防控工作,杜绝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保障的联防联控机制。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学校要成立“膳食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教师、学生、家长、媒体和教育、卫生、乡镇负责人共同参与食堂管理和监督;二是加强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34号)中的“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形成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仓贮、原料处理、加工、销售及就餐场所,规范操作流程,杜绝二次污染或交叉污染;三是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34号)和《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毕市食药监发〔2012〕9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健康检查、索票索证、进货查验、消毒、食品加工、食品留样、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学校领导付费陪餐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切实认真落实;四是加强对提供服务主体和托餐企业、单位(个人)的食品安全检查,建立校外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五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校长及本级教育局长必须第一时间到场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六是有关部门要对学校食堂、食品进行安全督查,发现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若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五、加强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制定学校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学校秩序。
各县(区)要成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处理。指挥长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但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乡(镇)长为成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办。乡镇政府和学校相应成立本乡镇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履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职责。
六、做好监督检查
(一)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行政监督。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预防腐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定期督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计划”覆盖的试点学校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
(二)通过社会宣传、群众监督,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及时改进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良好的监督检查机制。
1.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市、各县(区)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计划”工作进行检查,对好的经验与做法进行宣传,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县(区)每月25日前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上报本县(区)“计划”实施情况。
2.建立目标责任考评机制。从上至下,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每年对各级、各单位及个人目标责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对工作组织得力、按期完成任务、服务质量好、无违纪违规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3.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各县(区)要定期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4.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857-8225351、0857-8226650。
(四)对“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加强宣传教育
“计划”的实施,既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计划”的政策方针,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参与和支持“计划”实施;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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