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黔东南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不断增强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全州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性

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是整个统计工作的源头和根基,承担着大量的数据采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在经济社会统计调查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州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特别是存在基层统计力量薄弱、调查经费短缺、统计网络不健全等问题,使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全面上报受到影响,虚报、瞒报、拒报、编造数据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统计领域不断扩大,统计内容不断增加,统计频率不断加快,着力解决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统计能力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显得尤为迫切。县(市)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黔东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性,增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开创我州统计工作新局面。

二、健全统计机构,充实和加强统计力量

(一)切实强化乡(镇、街道)统计建设。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机构。其他乡(镇、街道)要依法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明确工作职能,管理辖区内统计事务和社会发展各类统计资料。

(二)加强村(居、社区)统计工作网络建设。各村(居、社区)应明确一名人员兼任并负责统计工作,承担并完成相应的统计工作任务。村(居、社区)级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统计系统组织的业务培训,保证统计工作质量。县级统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指导督促村(居、社区)做好统计工作,把好统计数据入口关。

(三)强化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各企业单位要依照《统计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综合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承担政府统计部门下达的统计工作任务,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业务管理,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做到数出有据,真实可信。

(四)县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好基础统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依法、科学、准确、及时、全面完成统计任务。基层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三、加强统计制度建设,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县(市)统计机构要认真组织本辖区乡(镇、街道)、统计调查对象、大中型企业和村(居、社区)委会,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或电子统计台账,指导统计调查对象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原始资料审核、上报、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县乡两级统计机构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人制度和源头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控制源头数据质量。乡(镇、街道)应当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统计资料管理的具体要求及管理职责,指定专人对各类统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如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资料的连续与完整;统计资料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保密工作规定》。

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住户调查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每户调查对象补助经费不低于50元/月,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县级统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住户调查对象的统计管理,调查对象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换。要加强对住户调查对象统计业务培训,指导调查对象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做好原始记录。

四、发挥部门统计作用,实现信息资源互补共享

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要在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开展统计工作,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切实履行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国民经济核算、服务业统计、社会事业监测等所需统计资料的义务。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业统计资料时,应当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协调和管理,制定相应的统计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将重要的部门统计指标纳入规范化管理。同时,要将服务意识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定期、无偿向各部门提供主要综合统计资料、统计业务技术指导,提供调查项目管理、统计普法等咨询服务,并组织开展必要的统计评优活动,更好地发挥部门统计的功能和作用。

五、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

要切实加强乡(镇、街道)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配备适应统计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设备,完善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将县乡两级租用电信光纤电路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尽快实现省、州、县(市)、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四级联网;积极推行重点企业统计信息网上直报,其他企业网上传输,逐步实现数据收集、整理、报送、保存、应用和管理现代化。通过统计信息化,逐步规范基层统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中间环节,排除各种干扰,促进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提高。

六、切实加强领导,为基层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县(市)人民政府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关心和支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定期研究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人员配备、业务经费、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和保障,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确保统计机构健全、统计人员到位、统计渠道畅通、统计任务落实,确保统计信息、咨询、监督职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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