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度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度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度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2010年度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遵义市2010年度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在《遵义市土地例行督察情况通报》中指出的主要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2010年度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整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土地管理文件精神,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监察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以严肃查处违法用地、批地为重点,规范土地利用秩序和土地管理行政行为,努力构建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新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通过对土地例行督察问题的整改,使我市耕地保护更加有力,土地管理更加规范,秩序更加良好,用地更加依法,执法更加严格,确保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有效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
遵义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政府主要领导王秉清任组长,发改、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珏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市)政府均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地区的整改工作。
三、整改内容
对照土地例行督察指出的问题,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查清事实,准确定性,依法处理”的原则,认真区分违法用地情况和责任主体,依法逐项查处整改到位,取得实效。
(一)违反基本建设立项程序批准或核准项目问题
对7个违反基本建设立项程序批准或核准项目,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责成相关县市区发改部门作出深刻检查,并承诺今后凡没有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违规核准或批准立项,切实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整改责任人为相关县区市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人,整改督办人为相关县区市人民政府分管县区市长,整改时限为2011年9月30日前。具体情况见附表一。
(二)非法占地问题
对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和少批多占等各种违法占地162宗,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15号令”第10条的规定,责成相关县区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非法占地单位停止违法用地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罚款,结案后抓紧组织补办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除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同时,对占地面积较大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整改责任人为相关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整改督办人为相关县区市人民政府分管县区市长,整改时限为2011年9月30日前。具体整改内容、措施见附表二。
(三)非法批地问题
对132宗非法批地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78条和15号令的规定,分别予以查处整改。
1.对红花岗区人民政府非法批准农民建房用地128宗问题,责成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整改,撤销批准文件,已经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按照法定程序注销土地使用证。对符合村民建房条件,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对违法批地责任人红花岗区政府分管土地的领导和时任国土资源局分管用地的领导进行约谈。
2.桐梓县人民政府非法批地问题,已作为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案件,省国土资源厅将调查处理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待批复后,按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的处理意见抓好落实。
3.正安县人民政府非法批地问题,责成正安县人民政府依法整改,撤销批准文件,对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注销。并追究县政府分管工业的领导的责任。整改落实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4.凤冈县人民政府非法批地问题,责成凤冈县人民政府依法整改,撤销批准文件,对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注销。并追究违法批地责任人的责任。整改落实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整改责任人为相关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整改督办人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整改时限为2011年9月30日前。具体整改内容和措施见附表三。
(四)未按规定实行招拍挂问题
对2宗未按规定实行招拍挂用地,责成相关县国土资源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整改,按照《土地管理法》78条和15号令的有关规定,撤销供地文件,重新组织供地,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整改责任人为相关县国土资源部门和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整改督办人为相关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整改时限为2011年9月30日前。具体整改内容和措施见附表四。
(五)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供地问题
对汇川区人民政府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供地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和15号令第4条、第9条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整改,撤销供地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报有关发改部门对项目核准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整改责任人为汇川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整改督办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具体整改内容和措施见附表五。
(六)低价出让土地问题
对两宗低价出让土地问题,责成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纠正,重新依法确定土地出让金,对出让合同签订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完善供地手续,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整改责任人为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监察部门,整改督办人为相关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整改时限为2011年9月30日前。具体整改内容和措施见附表六。
(七)欠缴土地出让金问题
对4宗欠缴土地出让金问题,责成相关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限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书》,9月30日前追缴到位。逾期未缴纳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整改责任人为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整改督办人为相关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整改时限为2011年9月30日前。具体整改内容和措施见附表七。
(八)违反收支两条线问题
对50宗用地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责成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代收出让金的部门立即将收取的出让金足额缴入国库,建立相关制度,并认真执行,防止今后类似问题的发生。
整改责任人为代收出让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县区市财政部门负责人,整改督办人为相关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整改时限为2011年9月30日前。具体整改内容和措施见附表八。
四、时间安排
整改工作按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31日前)
市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部署会,组织学习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土地例行督察情况通报及有关政策规定,对土地例行督察指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逐项制定具体的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等。
(二)集中查处整改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
按照整改工作方案,对违法用地、批地进行立案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土地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即时纠正,予以规范。对符合完善用地手续条件的,抓紧组织资料上报审批,尽快完善用地手续。把例行督察发现的问题全部查处整改到位。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9月16日至9月23日)
针对土地例行督察指出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归类,切实查找土地利用管理,土地执法,耕地保护等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从强化耕地保护,加强建设用地和土地出让管理,加大国土资源巡查力度,夯实土地管理基础,严格实施问责等方面,制定管理办法和制度,下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坚决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权威。建立市、县、乡(镇)移动巡查网络系统和移动巡查指挥中心,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荫芽状态,减少违法用地发生,降低违法用地发案率。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24日至9月30日)
在查处整改阶段,市政府将对各地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查处整改工作结束后,各地组织自查,符合要求的,在9月30日前向市政府提交整改工作自查报告,市政府按照整改工作方案明确的标准和要求组织预验收。同时,向武汉局报告预验收情况,征求指导意见。全市验收合格后,市政府向省政府专题报告整改工作情况,迎接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对我市整改工作的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开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及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我国的土地国情和坚守18亿亩耕地的重大战略决策,不断增强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整改工作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整改工作,把整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列入国土资源目标考核内容。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上来,统一到确保我市土地例行督察顺利通过验收上来,确保按时限、高标准完成整改工作。
(三)落实责任,加大整改工作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将严格要求,采取有力措施逐项整改落实到位。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四)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对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必须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对无立项、规划、建设、用地等手续的在建项目,立即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施工。对违法批地严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附表一:遵义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情况统计表(违规批准或核准立项);
附表二:遵义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情况统计表(非法占地);
附表三:遵义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情况统计表(非法批地);
附表四:遵义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情况统计表(未按规定招拍挂);
附表五:遵义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情况统计表(违反产业政策);
附表六:遵义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情况统计表(低价出让土地);
附表七:遵义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情况统计表(欠缴土地出让金);
附表八:遵义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情况统计表(违反收支两条线)。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