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开展联合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开展联合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2〕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关于开展联合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7日

沧州市关于开展联合打击

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沧州卷烟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烟及其它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河北省关于建立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联合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卷烟打假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整顿与规范并重,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涉烟非法经营活动,严惩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巩固、扩大全市卷烟打假和整顿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的成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卷烟打假和市场整治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卷烟打假和市场整治的工作责任制,深入开展卷烟打假和市场整治工作,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制售假冒卷烟以及非法经营卷烟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使全市制售假冒卷烟和非法经营卷烟行为得到有效整治,从根本上规范卷烟经济秩序。

三、工作重点

(一)加大对卷烟制假行为的治理力度,针对烟丝非法生产加工集中地、假烟生产加工集中地和假烟销售集散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坚决取缔非法生产加工烟丝、卷烟窝点,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卷烟行为。

(二)严厉打击跨地区、集团化、网络化的制售假烟违法犯罪团伙,破获一批有较大影响的制售假烟网络案件。

(三)加大对物流运输环节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铁路货运站、汽运中转站、港口等运输枢纽及高速公路的监管力度,开展整治货运场所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

(四)强化对利用互联网销售烟草专卖品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形成互联网涉烟监管长效机制。

(五)加强市场监管,规范零售市场秩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加大对非法经营卷烟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娱乐服务类、烟酒店类等重点业态零售户以及繁华街区、重点路段的监管,维护卷烟零售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

四、工作安排

(一)卷烟打假方面。各级综治办要积极协调公安、工商、质检、交通、邮政、物价、海关、铁路、烟草等部门,认真组织、精心部署,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从原料、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等卷烟制假售假的关键环节入手,联合开展大规模清查行动,认真排查制售假冒卷烟的线索,要不留任何死角和盲区。历史上非法加工烟丝、卷烟制假售假重灾区,以及近几年发现过制假窝点的县(市),要加强对过去卷烟制假售假重点区域的排查力度,其他地区也要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力度;交通、邮政、海关、铁路、公路等部门,要与公安、烟草、工商等部门加强协作,加大对铁路货运站、汽运中转站、港口等运输枢纽及高速公路的检查力度,开展整治货运场所专项行动,严厉查处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通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会同烟草部门,加强对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监管力度,广泛搜集网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信息,加强线索交换,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形成互联网涉烟监管长效机制;各级烟草部门要积极配合海关“国门之盾”行动,严厉打击烟草专卖品走私行为。各部门对于发现的制售假烟案件线索,要及时向当地烟草、公安部门进行通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办案件,力争破获一批有较大影响的制售假烟网络案件。

(二)市场整治方面。各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卷烟市场清理整顿活动,特别要加强对娱乐服务类、烟酒店类等重点业态零售户的监管,查处一批非法渠道进货和无证无照经营户,打掉一批非法卷烟销售团伙,切断假冒卷烟和非法卷烟的市场销售渠道。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市场管理方面的优势,与烟草部门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无证经营和烟草市场商标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不执行明码标价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卷烟打假和清理整顿卷烟市场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积极组织力量,相互配合,掀起打击卷烟制假售假和非法经营活动的高潮,净化卷烟市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三)案件查处方面。各地公安、工商、烟草等执法机关要与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重点对一些涉嫌刑事犯罪的大案要案,尽快启动司法程序,依法从重、从快追究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尤其要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参与的卷烟制假活动,力求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同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办案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打击制假售假的“保护伞”。市联合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领导小组将对每个专项行动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卷烟制假售假和非法经营违法犯罪活动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卷烟打假和市场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坚持“守土有责”的原则,把卷烟打假和市场整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县(市)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级综治办要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卷烟打假和市场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卷烟打假和烟草市场整治工作涉及多个方面,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建立横不缺块、纵不缺层的紧密型工作关系,形成“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依法监管、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烟草部门负责提供案件信息,并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对制售假冒卷烟违法活动进行查处,加大对地下烟机销售网络、原辅材料供应网络、假烟生产运输和销售网络的查处力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以便公安机关更好地开展侦查工作,及时收集犯罪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公安部门负责对制售假冒卷烟、非法生产加工烟叶烟丝、非法拼装倒卖烟机、非法经营卷烟等涉嫌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公安、交通、工商、质监、邮政、通信、物价、海关、铁路、烟草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卷烟市场的清理整顿力度,联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使卷烟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研判卷烟打假形势,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密切关注转移扩散的卷烟制假活动,适时组织毗邻地区联合打击行动;加强区域间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监管效能。

(三)强化责任,严格追究。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根据卷烟制假售假和非法经营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研究事实认定、证据确认和适用法律等方面的新问题,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犯罪案件及卷烟制假售假网络团伙,要依法从快、从重惩处。要坚持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努力改善执法环境,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参与的卷烟制假活动。检察机关要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后台以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对专项行动工作消极对待、工作不力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或恶性案件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坚持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改善执法环境,市综治办要将烟草市场的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综治考核体系,对整治工作不力,烟草市场混乱状况长期得不到有效扭转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按照“突出重点、把握时机、营造声势、教育群众”的要求,抓住有利时机,加大宣传力度。要突出报道各地在加大打击力度方面的措施和对卷烟制假售假首要分子的惩处力度及大要案的查处情况,适时宣传专项行动的成果和好的经验,在全市形成强大的打击制售假冒卷烟和非法经营卷烟的宣传声势,大力营造烟草市场整治的良好氛围。要建立信息上报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对于当月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要于下个月的3日前以文字形式上报市卷烟打假办,如有重大案件或重大事项要随时上报,办公室将以专项行动简报的方式向各部门进行通报。市卷烟打假办要按月及时汇总全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于下个月的5日前以文字形式上报省卷烟打假办,如有重大案件或重大事项要随时上报。

2012年12月初,由市卷烟打假办牵头,对各县(市)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在专项行动期间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各地专项行动总结材料要于12月15日前上报市卷烟打假办,市卷烟打假办要认真分析、汇总各地上报材料,并结合实地检查情况,形成总结材料,于12月20日前,上报至省卷烟打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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