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文号:鹤政〔2010〕30号
颁布日期:2010-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鹤政〔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畜牧局制定的《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市环保局市畜牧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为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鹤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10年)》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豫环文〔2010〕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等有关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二、划定原则、类型和对象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2.有效保障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着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4.切实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二)划定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或关闭。

2.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划定对象

规模化养殖场:指畜禽养殖规模为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奶牛或200头以上的肉牛,2万羽以上的蛋鸡,5万羽以上的肉鸡的养殖场,以及达到标准规模的其他各类畜禽养殖场。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浚县、淇县、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2.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淇河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各县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及缓冲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浚县大伾山风景区,淇县云梦山风景区、灵山风景区,淇滨区天然太极图风景区、金山寺风景区,鹤山区五岩山风景区用地范围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此外,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可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4.产业集聚区(工业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鹤壁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市级以上产业集聚区(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内。此外,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工业发展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可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保护工业发展。

5.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畜禽养殖禁养区:京港澳高速、鹤濮高速、107国道、京广铁路、石武高铁、新老区快速通道、鹤淇大道、大白线、浚大线等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此外,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道路交通景观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可划定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1.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畜禽养殖限养区:所有乡镇的行政办公区、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规划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区域,除禁养区范围外,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

2.出境河流沿岸畜禽养殖限养区:卫河、汤河及其各支流沿岸500米范围内。

3.风景名胜区外围畜禽养殖限养区:浚县大伾山风景区,淇县云梦山风景区、灵山风景区,淇滨区天然太极图风景区、金山寺风景区,鹤山区五岩山风景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米至2000米范围内。

4.产业集聚区(工业区)畜禽养殖限养区:鹤壁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市级以上产业集聚区(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外延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

5.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畜禽养殖限养区:京港澳高速、鹤濮高速、107国道、京广铁路、石武高铁、新老区快速通道、鹤淇大道、大白线、浚大线等主干道两侧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

市级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外均为市级畜禽养殖可养区。各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依法划定县级畜禽养殖可养区,县级可养区的划定范围应严于市级可养区范围。

四、实施要求

1.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市规划、畜牧、环保、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通力协作,抓好落实。

2.各县区政府应在本方案基础上,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和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划定各行政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范围。县区政府制定的当地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应严于本方案有关要求,涉及调整市级禁养区或限养区范围的应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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