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2014〕65号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鹤壁市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31日

鹤壁市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夯实我市煤矿安全基础,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煤矿治本攻坚规定为重点,在全市煤矿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全力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我市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排查时间和范围

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对全市所有煤矿(含已关闭矿井)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三、排查重点

(一)已关闭矿井

辖区已关闭矿井是否存在井架未折除、井筒封填不到位及死灰复燃等现象。

(二)停产及停产整顿煤矿

1.停产矿井是否存在违法组织生产行为。

2.停产整顿矿井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行为。

3.待关闭矿井停产措施是否到位。

(三)煤矿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3.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四)生产矿井

1.证照是否齐全或有效,重点检查无证或证照到期未及时申请延续等问题。

2.是否落实《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3.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或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等问题。

4.通风系统是否可靠,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等问题,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符合要求等。

5.瓦斯治理是否到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问题,瓦斯超限是否查明原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是否达标,瓦斯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转等。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是否落实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四位一体”措施,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的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等。

7.是否落实探放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开采防隔水煤柱,是否查明老窑水、采空区积水及承压水导水通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等。

8.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9.存在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采空区和封闭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等。

10.煤矿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配备应急救援装(设)备,预案管理、演练、应急培训是否符合要求等。

11.其他应该排查的内容,如安全投入、防煤尘爆炸措施落实、“三超”(超能力生产、超强度生产、超定员生产)问题、图实不符、顶板管理等。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改阶段(2014年12月)。鹤煤集团负责组织本部矿井的自查自改工作,并对鹤壁辖区兼并重组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鹤壁鹤安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所属兼并重组矿井的自查自改工作。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全面、彻底的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造册,逐项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对企业隐患验收实行企业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企业自查自改结果、整改方案及进展情况,分别由矿长、董事长签字,并留档备查。各产煤县区的检查情况也要有原始记录及相关检查材料。

(二)集中全面排查阶段(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底)。各产煤县区政府要组织排查组对辖区兼并重组矿井和已关闭矿井进行全面排查,排查组对排查情况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账,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情况。市有关部门要组织检查组对各有关单位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督促检查。产煤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在按要求做好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同时,要全力配合省有关部门对我市煤矿开展的隐患排查工作,确保煤矿隐患排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5年4月)。产煤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煤矿企业要认真汇总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效果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提出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意见和进一步贯彻煤矿治本攻坚“双七条”的具体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是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产煤县区政府安委会主任及鹤煤集团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各项工作。产煤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煤矿企业要认识到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谋划,认真实施。产煤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开展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确保取得实效。

(二)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产煤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煤矿企业要按上级决策部署及本方案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领导机构、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工作措施、时间安排等,确保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产煤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煤矿企业要抓住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隐患,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扭住不放、一抓到底。对一般隐患要及时整改,做到边查边改、边整边消,确保隐患整改及时到位;对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顿,并按照企业类型、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挂牌督办,督促企业消除重大隐患;对没有能力防治、整改重大灾害、隐患的矿井,要按规定提请关闭退出。

(四)加强宣传,做好引导。产煤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煤矿企业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发动,形成促进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五)健全制度,严肃纪律。产煤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信息交流、台账备案、整改监督、总结报告等制度,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煤矿企业要妥善处理当前生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关系,促进安全生产。产煤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杜绝向企业摊派、索取任何费用或出现其他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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