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宛政办〔2009〕69号
颁布日期:2009-07-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宛政办〔2009〕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07〕51号)要求,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对《南阳市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阳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参照修订后的《南阳市地震应急预案》尽快进行本地、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认真做好地震应急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切实把地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南阳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地震应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南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

1.4.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预防为主。做好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4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我市现有应急物资,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质资源和信息资源。

1.4.5依靠社会力量。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上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市、县(市、区)地震现场工作队、抢险队、志愿者等队伍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并充分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2组织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平时负责领导和调度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发生重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在省防震抗震指挥部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当地县(市、区)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市地震局。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主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南阳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南阳军分区、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粮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外事办、市南水北调中线办、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南航南阳基地、南阳车务段、市红十字会、市供电公司、南阳移动通讯公司、南阳联通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中保财险南阳分公司等部门等单位领导各一名。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2)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确定和宣布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统一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向灾区派出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驻军派遣抢险救灾队伍。

(4)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的重大问题。

(5)根据重大以上地震灾害应急需要,建议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6)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7)统一震情、灾情宣传口径。

(8)协调跨市、跨县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9)负责接待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慰问团,承办市委、市政府慰问团的具体事项。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

2.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南阳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公安局、民政局、科技局、交通局、卫生局、地震局等单位和灾区县(市、区)政府有关领导各一名。

2.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收集、汇总震情和灾情,并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2)传达、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3)协调有关县(市、区)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4)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5)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

(6)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办接待中国地震局和河南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具体事务。

(8)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2.3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和救灾工作。

2.3.1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副市长或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指挥长:南阳军分区、市政府办公室、市地震局、民政局、建委和灾区县(市、区)政府的领导。

成员:南阳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公安局、民政局、科技局、交通局、卫生局、地震局等单位的领导各一名。

2.3.2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直接组织指挥灾区抢险救灾,控制灾害扩大。

(2)组织救治、转移伤员,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区基本生活条件。

(3)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4)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地震科学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5)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提出紧急援助意见和建议。

(6)接待安排外来救援人员,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救援行动。

(7)协助当地政府接收、调配救灾物资。

(8)提出地震应急期调整和实行特别管制的建议。

(9)平息地震谣言,保持社会稳定。

2.4重要事项决策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汇报,建议启动本预案,确定响应级别。必要时,建议立即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主要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通报震情和灾情,决定启动本预案。

(2)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

(3)决定派遣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4)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组织市各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抢险救灾。

(6)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县(市、区)政府对灾区紧急支援。

(7)组织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8)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9)建议请求省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支援和有关厅委进行对口支援。

(10)建议市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处理、传递和存贮,并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河南省地震局,必要时通报南阳军分区、市民政局、建委。市地震局对全市各类地震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和震情跟踪,并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人员进行灾情速报。地震宏观观测网络人员进行宏观异常情况调查、落实和上报。

3.2预警预防行动

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值得注意地区),省政府发布的短期预报意见,部署防震减灾工作。

市地震局组织各县(市、区)地震部门强化对短期地震预报区的震情跟踪工作,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省地震局和市政府;情况紧急时市政府决策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要求市直各部门及预报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强化防御措施。主要措施是:地震、科技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提出应急要求和防御措施,必要时建议组织避震疏散;督导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事件及时平息,保持社会安定。

3.3预警支持系统

市地震局负责集合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数据;负责测震数据收集、数据管理和地震速报;负责公用数据的收集和管理。随时保持与省地震监测预报中心和数字地震台网中心的信道畅通。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Ms≥5.0级地震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Ms≥5.0级地震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Ms≥5.0级地震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3.4.2预警发布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地震Ⅰ级预警(红色),市政府应立即向预报区予以公布。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市、县(市、区)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单位)提出本行政区内的地震临震预测意见,报市、县(市、区)政府决策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警,并同时向上级政府和地震部门报告。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地震Ⅱ级预警(橙色),市政府应立即安排有关部门做好震情短临跟踪和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震Ⅲ预警(黄色),市政府应立即安排有关部门做好震情跟踪和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地震灾害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Ms≥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6.0≤Ms<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5.0≤Ms<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4.5≤Ms<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

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

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占上年全省生产总值比例1%以上

Ms≥7.0级以上

重大地震

灾害

50—299人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0≤Ms<7.0级

较大地震

灾害

20—49人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5.0≤Ms<6.0级

一般地震

灾害

20人以下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5≤Ms<5.0级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I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1.3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

Ⅰ级、Ⅱ级响应报省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决定。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对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震级≥3.0级的地震、周边地区震级≥4.0级的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4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并以《震情》报市委、市政府和河南省地震局。

4.2.2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社会影响等。当本市内发生Ms≥4.0级地震时,灾区县(市、区)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手段搜集灾情信息,及时报市地震局,市地震局要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河南省地震局,后续按震后2、6、6、6、……小时间隔上报。

4.2.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建筑物损坏和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河南省地震局、民政厅、红十字会,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员,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2.4震情灾情公告

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市地震局及有关县(市、区)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单位),根据有关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事件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适时发布后续公告。

4.3指挥与协调

4.3.1I级响应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市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

(1)市政府召开市抗震救灾紧急会议,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动员全市力量,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上报省地震局、民政厅和红十字会。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2)迅速派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授权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组织市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公安消防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督促灾区政府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5)组织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组织非灾区县(市、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6)向灾区发慰问电、派慰问团。

(7)请求省政府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调遣邻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支援、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8)建议省政府实施跨市际干线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4.3.2Ⅱ级响应

省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河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统一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

(1)市政府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动员全市力量,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上报地震局、民政厅和红十字会。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2)迅速派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授权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组织市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督促灾区政府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5)请求省政府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组织非灾区的省辖市进行援助。

(6)视情况,请求省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派慰问团。

(7)视情况,请求省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8)视情况,请求省政府派遣地震现场工作队。

4.3.3Ⅲ级响应

市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1)市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报送省地震局、民政厅和红十字会。

(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派遣市有关部门专业抢险救援队,参加应急救援。

(4)督促灾区政府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要目标加强保护。

(5)视情况,组织非灾区的县(市、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6)适时向省政府、省地震局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7)视情况,市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8)视情况,请求省地震局派遣地震现场工作队,协调省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9)视情况,请求国务院、省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4.3.4Ⅳ级响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县(市、区)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市地震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民政局。根据县(市、区)上报的震情、灾情,市政府及时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厅。

(2)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预防和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

(3)市地震局迅速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指导和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稳定生产、生活秩序;适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地震局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根据灾情和受灾县(市、区)政府的请求,市政府适时组织各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支援。

(5)视情况,市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4.4地震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4.1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汇总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及时疏散居民。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评估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7)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4.4.2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受领任务。

(2)各救援队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3)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5应急行动

4.5.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各专业救援队开展搜救行动;协调专业工程抢险队进行工程抢险。南阳军分区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支队迅速调集力量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有关抢险队伍对遭震害的水库与河道堤坝进行抢险加固。

4.5.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卫生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其他有医疗单位的部门,也应立即派出医疗队,救护伤员。

市发改委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所需的疫苗。

4.5.3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交通局、南阳火车站、南航公司南阳基地、南阳电务段、南阳车务段等要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协助地震部门派出的先遣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必要时,可以调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民用的运输力量。

4.5.4通信保障市移动、联通公司等有关通讯企业迅速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尽快组织力量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优先恢复党政军机关及有关重点用户通信,尽快恢复灾区民用通信。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5.5警报保障

在已发布临震预报地区的人防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布临震警报信号。

4.5.6电力保障

南阳市供电公司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协调灾区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发、输、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

对储有可燃气(液)体厂矿企业的恢复供电,必须坚持先检修后供电的程序。

4.5.7气象保障

市气象局尽快组织力量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指挥全市气象台站之间的协作,负责提供灾区气候背景资料,进行气象监测,准确预报未来天气,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保障。

4.5.8物资保障市发改委、粮食局、交通局、南阳火车站、市红十字会负责调运粮食、食品(饮水)与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5.9灾民安置

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调配帐篷、衣被等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遇难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

4.5.10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建委组织相关单位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4.5.11维护社会治安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铁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先拟订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震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

军分区及灾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5.12重要目标警戒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增加警力,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13消防与环保市公安消防支队严密监视和排除火灾的发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市环保局要根据环境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污染事件的发生。重要化工、危险品生产企业、储存库遭受地震影响后,应该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排除环境污染危害。

4.5.14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

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安监局、环保局、发改委、人防办、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供油、供气等单位,对灾区的次生灾害险情,根据各自的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市公安消防支队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4.5.15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负责加强地震现场震情监测预报和震情、灾情速报,布设震中区临时地震台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宏观考察、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调查和地震社会影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5.1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政府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加人员抢救和其他抗震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视情况,动员非灾区组织力量对灾区进行救助或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

4.5.17呼吁与接受紧急援助

市民政局、地震局等部门在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征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省内外民众团体提供援助,提出紧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资金需求。

市红十字会向对口组织发出救灾援助的呼吁;接收并安排各级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市民政局接受并安排国内各地政府、民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

4.5.18宣传报道

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市地震局依据市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5.19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宛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办对申请来宛救灾人员、专家及新闻记者的有关手续在征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作特殊处理。

处于灾区的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宛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宛旅游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并将安置情况报市外事办。

4.5.20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经费、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市民政局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4.5.21其他紧急事项。

其他紧急事项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4.6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在实施救援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搞好自我防护,防止意外伤害,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当地政府要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应急期间的有关紧急措施,由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地震灾害损失评定

根据有关规定,由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审委员会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审,经与市政府共同研究后,写出评估报告,按规定上报。

5.3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4保险

各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履行保险责任,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5.5调查和总结

根据有关规定,由市地震局负责参与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并按有关规定通报、上报。

6其他保障措施

6.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专业救援队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包括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6.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市救援队、灾区县(市、区)救援队、灾区地震志愿者队伍

市救援队当地驻军部队

国家、省救援队邻市(省辖市)、县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灾区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市(省辖市)、县专业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灾区公安消防队伍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县(市、区)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灾区急救医疗队伍

当地医院的后备医疗队

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灾区县(市、区)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市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邻市、县(市、区)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灾区县(市、区)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市地震局和建委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市、县(市、区)地震、建设、房管部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

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地震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数字化通信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快速判定,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及时有效指挥。

各级政府要为地震部门配备必要的地震应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讯设备,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建设、完善、更新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紧急情况下做到信息畅通、决策科学、反应迅速、处置有力。市地震局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市建委组织建筑设计研究单位负责建筑物抗震技术研究。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地震、教育、文化、红十字会、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市、县(市、区)地震部门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训练。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各自的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6监督检查

由市地震局会同市发改委、民政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对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7.1.1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反应

(1)地震主管部门要立即了解震感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圈定有感范围,向市地震局报告有关情况。

(2)若判断无更大地震,根据有关规定可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断意见。

(3)组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刊登、播出有关地震知识的宣传报道。

(4)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及时予以平息。

7.1.2市地震局应急反应

(1)一旦有感地震发生,立即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2)迅速组织震情会商,对地震趋势进行判定。

(3)根据震区政府的请求,视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工作。

7.2平息地震谣言

当市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市地震局视情上报市政府,并派出工作组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谣言发生地政府应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7.3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或根据震情需要,市地震局应进行应急戒备,强化震情值班,加密地震监测和震情会商等工作频度。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7.4矿震速报

当发生Ms≥2.5级以上矿震,市地震局在30分钟内完成矿震参数的精确测定,报市政府,并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5邻市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市,对我市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震震级:地震震级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种度量。文中Ms震级是指按国家标准(GB17740—1999)测定的地震面波震级。即震源深度小于70公里的浅源地震的震级。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设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10年左右,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的地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业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为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一般为5年。

8.3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南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制定的地震应急措施,适用于一般地区;重要军事设施地区,需根据情况特殊处理。本预案由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预案实施后,2005年印发的《南阳市地震应急预案》(宛政办〔2005〕50号)同时废止。

9附录

9.1南阳市抗震救灾组织机构示意图

9.2南阳市地震应急指挥体系示意图

9.3南阳市地震预警预防机制示意图

9.4南阳市地震应急分级响应示意图

9.5南阳市地震应急响应实施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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