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政办〔2013〕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23日
三门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三门峡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等编制。
1.3适用范围
在我市区域内发生的洪涝、风雹、干旱、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作用。
2.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减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和防灾减灾工作。
2.1组织指挥机构
三门峡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市减灾委成员为: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地税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扶贫办、三门峡军分区、武警三门峡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红十字会、三门峡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2.1.1成立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
发生严重性自然灾害启动本预案一级或二级响应时,市委、市政府成立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的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2.1.2各县(市、区)、乡(镇)的指挥机构参照市级设立。
2.2工作职责
2.2.1市减灾委工作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全市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县(市、区)开展减灾工作;研究制定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意见;负责上级及市内外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的有关接待工作。
2.2.2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工作职责
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市较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启动本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响应;及时研究制定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帮助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后救助工作;及时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抗灾救灾情况,争取援助;宣布灾区应急救助期的起止时间。
2.2.3市减灾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全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给予支持和帮助;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指导、督促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2.4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统一发布灾情;组织自然灾害救助;请领、管理和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参加重大减灾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承担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负责市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减灾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的减灾救灾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减灾救灾动态。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安排重点减灾救灾备灾项目,组织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加强对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市教育局:负责所辖学校教学楼、校舍的防灾减灾和安全工作;汛期督促做好危险地带学校学生的疏散转移工作;负责在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和演练;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协助组织院校从事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活动。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研课题的立项申报与鉴定;组织全市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灾害监测预报的空间技术支持,协调灾区应急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指导、协助维护重大自然灾害期间灾区的治安秩序,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做好交通疏导并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疏散和解救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减灾救灾政策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查处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市级灾害救助资金和救灾工作经费的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的转移就业和就业援助工作,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灾区群众的务工收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监测、预警预报与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掌握突发自然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减灾救灾工程的设计与建设工作,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和上述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监督、移民建镇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制定;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做好救灾工作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交通畅通,开通减灾绿色通道;根据减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制定全市防汛抗旱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城市防洪工作;对全市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收集、监测、发布流域汛情、旱情信息。
市农业局:结合农业实际提供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市农业抗旱、排涝、防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和协调进行应急处置。
市林业园林局: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工作;负责全市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减灾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工作。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减灾救灾和救灾捐赠工作先进事迹;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自然灾害伤员救治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病、防疫工作;及时报告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信息;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组织参加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承办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市粮食局:负责粮、油等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灾区防疫治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支持灾区恢复重建,指导监督相关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做好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区重建税收减免有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评估,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市人防办:负责拟订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应急预案、计划和各种保障方案,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
市地震局: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灾情通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及时报告灾害信息;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市扶贫办: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灾后对口扶贫情况,加大对灾区扶贫开发项目的资金投入,负责组织全市各界对灾区开展社会帮扶工作。
三门峡军分区: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负责组织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三门峡支队: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骨干队伍,承担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急难险重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负责组织消防支队实施抗灾救灾,落实灾区消防安全设施,确保消防安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红十字会: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积极开展社会募捐,组织接收、发放救灾款物,并处理相应国际援助事宜;组织、建设红十字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对灾民的救助、救护及心理疏导等工作。
三门峡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2.2.5灾区地方人民政府主要工作职责
接受和迅速执行上级关于抗灾救灾的各项命令;迅速了解灾情并立即报市人民政府启动地方应急预案,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部署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组织现场抢险队伍抢救人员;组织医治伤病员和灾区防疫卫生工作,努力保障灾民的吃、穿、住、医等基本条件,安置、疏散灾民;组织有关力量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重要单位警戒,保护国家和社会资产;组织有关部门确定交通管制,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尽快协助恢复当地政府系统的管理功能;接受、安置救援人员,调配救灾物资、资金,监督其使用情况;密切监视灾情,进行现场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做好防灾工作;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化学污染等次生灾害;组织力量尽快抢修受损的要害工程,尽快抢修水、电、交通、通信等生命线工程、公用设施,提出灾区需要援助的项目建议;提出灾后应急期限和特别管制措施建议;平息灾后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预防预警信息包括地震部门的地震灾害预警信息、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部门的汛情预警信息、国土资源部门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园林部门的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农业部门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相关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3预警级别发布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当达到预警级别时,地震、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等灾害预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的发生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程度。
4.应急处置
4.1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根据我市自然灾害的损失程度和损失范围,将自然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灾(I级)、重大灾(II级)、较大灾(III级)、一般灾(IV)四个级别。
4.1.1一次灾害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灾:
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2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
因灾造成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50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6.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上。
4.1.2一次灾害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灾:
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10-2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3万人;
因灾造成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30-50万人;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1000间;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30%。
4.1.3一次灾害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灾:
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3-1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0.5-1万人;
因灾造成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10-30万人;
因灾倒塌和损坏房屋100-500间;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20%。
4.1.4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损失未达到较大灾标准的均为一般灾。
4.2预案的启动
4.2.1当发生特别重大灾、重大灾达到一级或二级响应时,市减灾委启动本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4.2.2当发生较大灾达到三级或四级响应时,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灾情决定启动本预案。
4.2.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2.4特殊情况下,可酌情降低上述启动条件。
4.3.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市级设定四个应急救助响应等级,由市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救助工作。
4.3.1I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市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旱灾、低温冷冻和雪灾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2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
因灾造成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50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上。
(2)发生6.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I级响应(见附件1)
(三)相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请求省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成立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对灾区应急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救灾工作组赴灾区分头开展工作,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3)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领导第一时间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于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下拨市级救灾应急资金,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4)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与受灾地区县级抗灾救灾指挥部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联系。实行灾害信息零报告制度,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0∶00前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一次灾害信息和开展救灾工作情况,直到灾情稳定。
(5)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财政厅。
(6)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公布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四)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终止。
4.3.2II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市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旱灾、低温冷冻和雪灾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10-2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3万人;
因灾造成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30-50万人;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1000间;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30%。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Ⅱ级响应(见附件2)
(三)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及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2)成立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统筹组织抗灾救灾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救灾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应急救助措施。
(3)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每4小时与受灾县(市、区)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民政局灾害管理信息系统保持与受灾县(市、区)24小时联络。
(5)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工作,及时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6)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并按照应急资金拨款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财政厅。
(7)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社会救灾捐赠活动;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公布救灾捐赠赠款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四)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终止。
4.3.3III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市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旱灾、低温雨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3-1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0.5-1万人;
因灾造成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10-30万人;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500间。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20%;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III级响应(见附件3)
(三)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及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部门,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请求省民政部门给予支持。
(2)成立市民政局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灾害救助工作。组建综合协调组、灾害信息组、物资保障组和现场工作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综合协调组及时报告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适时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4)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领导第一时间带领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协助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5)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6)每天与灾区民政局联系一次,每日10时前将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乡(镇)联系,直到灾情稳定。
(四)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响应终止,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和市人民政府。
4.3.4Ⅳ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市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旱灾、低温雨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3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000-5000人;
因灾造成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5-10万人;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100间;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0%。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Ⅳ级响应(见附件4)
(三)响应措施
市民政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领导第一时间带领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及时调拨救灾物资。
(2)随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及时收集信息,随时向市民政局领导汇报,不定期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3)市民政局根据灾害情况、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等相关情况,提出救助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民政部门。
(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财政厅。
(四)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响应终止,并报告市减灾委副主任。
5.信息报送和处理
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5.1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5.1.1灾情信息报送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5.1.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灾乡镇和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5.1.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5.1.4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2灾情信息报送时间
5.2.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灾区民政部门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5.2.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前将前一天的灾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前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5.2.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下一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各县市区灾情数据)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5.3灾情核定
5.3.1各级减灾委办公室要协调农业、林业园林、水利、财政、国土资源、气象、统计等部门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
5.3.2各级民政、气象、水利等部门,视灾情程度,适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3灾区民政部门核定灾情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济提供可靠依据。
5.4信息发布
5.4.1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4.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4.3信息发布组织与审批
(1)发布的灾情信息,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由市级水利部门审核;涉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涉及干旱、冰雹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由市级气象部门审核;涉及生物灾害的,由市级农业和林业园林部门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2)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6.善后工作
6.1灾后救助
6.1.1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于每年9月20日-10月15日一次性完成对本行政区域本年冬令期间和下年春荒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的调查,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并及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附冬春救助情况统计表)。市级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确保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
6.1.2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级民政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灾民解决冬春荒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1.3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灾民,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款物。
6.1.4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灾区粮食供应。
6.2恢复重建
6.2.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2.2灾情稳定后,灾区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5日内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在3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进行核查并报省级民政部门(附各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6.2.3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级民政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向省级申请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2.4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供电、通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3总结评估
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年度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7.1.2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7.2物资保障
7.2.1市级民政部门在全市建立1个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汛期前应购置救灾帐篷、衣被、面粉、净水设备等生活必需的救灾物资在本级进行储备。灾害多发地区还要建立健全乡镇、村级救灾物资储备点。
7.2.2灾害多发县(市、区)应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与生产厂家、大型超市供应商签订救助物资应急购销协议,确保救灾应急需要。
7.2.3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同级减灾委办公室备案,以备灾害紧急期间统一调拨。
7.2.4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市级可根据灾情需要,统筹调(征)用各县(市、区)救灾储备物资,救灾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3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可能因自然灾害需转移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预测,并对安置场所作出规划。要科学选址,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地点设立避难场所,规定转移路线,设置明确标识。各乡(镇)和行政村在制定本级应急预案时,要对水库下游及地质灾害隐患点居住群众的应急转移线路、安置场所、生活保障等作出具体安置方案。
7.4通信保障
7.4.1自然灾害救灾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畅通。
7.4.2加强各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市、县、乡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市级4小时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4.3以政府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为依托,发挥部门信息中心作用,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4充分发挥各类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和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7.5装备保障
7.5.1市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5.2市级民政部门及灾害频发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民政部规定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6人力资源保障
7.6.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职灾害管理人员,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7.6.2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农业、林业园林、国土资源、安全监督等专家人才队伍,组织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
7.6.3要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7.6.4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7.7社会支持保障
7.7.1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程序。
7.7.2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7.3军队、武警、消防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开展减灾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8.1.2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对本辖区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8.1.3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1.4各级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灾害种类的特点参与或自行组织培训和演习。
8.2奖励与责任
8.2.1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8.2.2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8.2.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救灾工作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救灾款物的;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8.3监督检查
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1.1自然灾害: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9.1.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9.1.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的分析、评估和预警。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三门峡市民政局制订并负责管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预案实施后,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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