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区县(市)和省级开发园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核准权限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区县(市)和省级开发园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核准权限的通知

长政办函〔2014〕1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提高外资审批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外商投资者,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市州和国家级开发园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核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22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县(市)区和省级开发园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核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7月1日起,市级核准权限内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注册地县(市)区商务(招商)局、省级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核准。

二、限制类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股份制有限公司、投资性公司、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有专项规定的服务业企业、国家宏观调控与产能过剩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核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推行免费代办制度。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须报省、市核准或备案的事项,由县市区商务(招商)局或者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代办。

四、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严格依法依规审核。对违规核准的,要责令纠正并追究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跟踪服务与管理,企业设立、变更及生产经营等有关数据要及时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

五、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请工商、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依法认定各核准单位的批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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