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四政办发〔2015〕42号
颁布日期:2015-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区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

市区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做好市区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吉建明电〔2015〕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集中力量,从2015年7月7日开始,利用一周左右时间,全面彻底开展一次老旧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重点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及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全面排查。要建立排查台账,对排查的楼房逐栋登记。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排查结果于2015年7月22日前报市房屋安全排查办公室(0434-6083276)。

二、排查范围和标准

(一)正在使用中的房屋。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采取措施全部整治到位。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

1.超过正常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原设计没有使用年限的,以50年为准,即文革前建设目前仍在使用的房屋,列入排查范围。

2.没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已经使用超过30年,即1985年以前建成目前正在使用的房屋,日常使用环境较差,如高温、高湿、室内使用震动较大的机械设备,或者维护不善造成墙皮脱落、墙体裂缝较多的房屋,列入排查范围。

3.现有城市棚户区和正在拆迁过程中尚有人居住的楼房,列入排查范围。在征收过程中,楼房只要有人居住就不得拆改结构体系,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监督落实。

4.使用年限超过30年,但墙体出现结构性裂缝的,地基发生沉降、滑移的,屋架为木结构的,混凝土构架酥、碳化、起鼓的,钢结构构件锈蚀严重的房屋,列入排查范围。

5.根据现有资料,建筑物、构筑物当年施工质量较差、结构整体性较差、发生过工程质量事故的,筒子房屋和预制板楼、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排架结构厂房,列入排查范围。

6.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列入排查范围。

7.多次做过装修的建筑物,列入排查范围。

(二)近年已经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行过鉴定、加固的学校,可以列入复检。

三、依据属地管理、系统管理的原则排除隐患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排除市区内老旧楼房安全隐患的通知》(四政办函〔2014〕40号)精神,结合前期老旧楼房普查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危险房屋进行再排查,对排查出的危险处应设置警示标志,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修复,迅速排除安全隐患。

四、利用实施“暖房子工程”排除部分隐患

开始实施“暖房子工程”的楼房,通过“暖房子工程”直接排除隐患,一次性修复;计划实施“暖房子工程”的楼房,消除隐患即可,待实施“暖房子工程”时进行修复;没有计划实施“暖房子工程”的楼房,要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修复,一次性排除隐患。

五、排除隐患实施主体责任

排查出的危险楼房,凡有产权人、使用人的,由其修复;多家产权人的,由各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社区、街道组织协调实施排险维修。

六、建立房屋安全监管制度

各区住建部门对辖区房屋安全负监管责任,定期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知产权人或使用人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修复。市房屋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汇总工作。市质监部门要依据职能开展工作,并与房屋安全监察部门做好配合。

七、健全房屋安全责任制

各区、各有关部门为辖区内权属房屋安全责任主体,市房屋安全监察部门负危险房屋排除隐患督查责任。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被告之应排除隐患或进行修复,因不及时而造成损伤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追究责任。

八、落实工作报告制度

各区住建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将此次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发现房屋有安全隐患苗头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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