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关于新授权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工商局关于新授权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苏工商(外)〔2014〕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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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工商局关于新授权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关于授予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3〕215号),授予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下同)的登记管理权。现就该被授权局行使该项职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尽快在该被授权的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新被授权局)建立外资登记管理机构,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同志充实到外资登记管理工作岗位。同时,要认真指导该新被授权局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制度建设、档案移交等衔接工作,加强对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其登记管理水平,在总局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二、该新被授权局自2014年3月1日起行使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向企业发放印有该局公章的营业执照。
三、在2014年3月1日前由省局和无锡局登记的,且属于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该局登记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转由该新被授权局负责其变更、注销和处罚等登记管理工作,该新被授权局可结合变更等为其换发印有本局公章的营业执照。对尚未换发执照而已发生违法行为的该类企业,由该新被授权局负责处理。
四、该新被授权局在代国家工商总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正确履行有关登记管理职能。凡不属于授权范围以内的企业,不得给予登记。遇有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尚未明确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并提出处理意见,不得自行处理。
五、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协助省局加强对该新被授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对该新被授权局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违反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局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的行为,省局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省局将建议国家工商总局撤回部分或全部授权。
附件:《关于授予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3〕21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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