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苏工商外〔2011〕399号
颁布日期:2011-10-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授予苏州市高新区等五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197号),授予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下同)的登记管理权。现就该局行使该项职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要尽快在该局建立外资登记管理机构,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同志充实到外资登记管理工作岗位。同时要认真指导该局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制度建设、档案移交等工作,加强对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其登记管理水平,在总局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二、该局从2011年11月1日起行使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向企业发放印有该局公章的营业执照。

三、在2011年11月1日前由省局、苏州局登记的,且属于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该局登记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转由该局负责其变更、注销、年检和处罚等登记管理工作,该局可结合变更、年检为其换发印有本局公章的营业执照。对尚未换发执照而已发生违法行为的该类企业,由该局负责处理。

四、该局在代国家工商总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正确履行有关登记管理职能。凡不属于授权范围以内的企业,不得给予登记。遇有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尚未明确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并提出处理意见,不得自行处理。

五、对该局超越授权范围登记或者其他违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建议国家工商总局撤回部分或全部授权。

附件:《关于授予苏州市高该等五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第197号)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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