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告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告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告
淮政发〔2014〕90号
为提高淮安涟水机场净空条件,确保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淮政发〔2014〕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将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东边界:坟萤庄—时码中学—陆陈庄—涟水县国土资源局—北堆庄—周集村—新渡村—三坝村—后刘庄(沿途各点连线以西)
南边界:后刘庄-道士庄—窑汪村—仲庄村—三树镇(沿途各点连线以北)
西边界:三树镇—渔沟镇渔南村—五里镇—居庄—弯庄—祠堂村—前进镇—236省道与326省道交界处—洪二庄(沿途各点连线以东)
北边界:洪二庄—大张圩村—徐小舍—后嵇庄—坟萤庄(沿途各点连线以南)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烟火、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三、其他规定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须按市政府《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淮政发〔2014〕87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7日
淮政发(2014)9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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