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和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和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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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和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维护和保障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进行调整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补助金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38号)文件有关规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入伍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基础上,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补助标准为:
(一)服役两年义务兵和8年以下(含8年)复员士官。退役士兵两年义务兵期间,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按照退出现役时间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110%(55%/年)给予补助,其它县(区)按照退出现役时间的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给予补助(50%/年),8年以下(含8年)复员士官在义务兵基础上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
(二)服役10年以上(含10年)的转业士官。义务兵期间以转业当年度当地两年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基数,多服役1年增加2500元。
(三)进藏义务兵及进藏8年以下(含8年)复员士官。在当地同类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再增发60%。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2012年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年发放标准:按照《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苏发〔2011〕40号)有关精神,优待金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进行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由区财政负责筹集。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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