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淮政办发〔2010〕99号
颁布日期:2010-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八日

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自2006年10月以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活动,经过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各项目标任务已提前超额完成。截至2009年底,全市累计关转化工生产企业76户。为了巩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至2011年底,在全市开展新一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把专项整治与转变生产方式相结合,与提升企业发展相结合,引导化工生产企业入园进区,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进一步提升新项目和新企业的规模和水平,强化日常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两年的专项整治,使化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改善,产业集聚发展,管理严格规范,全市化工行业安全、环保和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高。

二、基本要求和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新企业和新项目的准入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各项标准和要求。新建和搬迁化工项目一律进入省级化工园区或经市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并按有关规定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各地严格按照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环境容量对项目进行论证,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禁止新建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化工项目。

(二)继续进行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在第一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照“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有关政策和标准,各县区(含市经济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进一步排查,排查的企业做到一户不漏,排查的产品和工艺技术装备做到一项不少。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全市现有化工生产企业按照完善提高、加强整改、关闭或搬迁三类进行实施。

1.完善提高类。对现有省级化工园区和经市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内企业,要完善企业发展规划,留足企业发展空间,对照国家产业政策、生产技术标准、安全生产和环境评价等各项要求,引导企业进一步制订加快技术进步、加快企业发展、提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障措施的方案并认真实施,确保达到技术更先进、发展能力更强、安全和环保措施先进的要求。

2.加强整改类。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生产中存在重大危险因素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安全措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化工生产企业,要进一步排查企业的安全和环保隐患及存在的不足,制订进一步整改的方案并认真实施,确保限期整改达标,安全、环保设施和管理进一步改善,安全、环保措施得到更好保障。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对全省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

3.关闭或搬迁类。对厂址不在符合条件化工园区的工艺技术落后、生产装备比较陈旧、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或搬迁改造。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要求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进一步加强园区外企业的监管。积极推进园区外化工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搬迁,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环评审批前,要按省有关部门规定进行事先报批。

(四)进一步加快产业发展。化工产业是我市的重要支柱产业,要按照加快结构调整、加快科技进步、加强产业发展的要求,积极支持发展大项目和好项目,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发展前景好、环境污染小的企业和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和落实政策支持。对位于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内的企业,鼓励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完善安全和环保措施,做大做强优势产品和主导产品,开发和生产工艺技术成熟、附加值高、安全环保措施落实的新产品。

(五)积极推进化工园区建设。进一步梳理界定我市境内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点,制订进一步完善的措施和意见,报省有关部门认可或备案,以有利于我市化工产业的发展和科学布局。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要进一步加强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园区的产业布局,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要达到100%;要加快符合条件园区的集中供热、供电、供水、道路等设施的建设,满足企业的需要并努力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园区要加快现有项目的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化工整治的要求,强化实施项目的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要求,落实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聘请符合资质的机构科学测定园区的环境容量,按照环境容量的要求,合理审批和实施园区的项目。市盐化工园区、涟水薛行化工区、楚州季桥化工集中区要按省有关要求建立消防站和安全管理机构;市西南化工集中区(含新港片区)、楚州季桥化工区和洪泽县化工集中区要加快区内现有居民的搬迁,确保安全距离达到规定要求;化工园区(集中区)边界以外新建居民居住区和生活服务业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和相关规范要求。各化工园区(集中区)的公用工程建设必须达到省检查验收标准,有关批文必须完备。尽快启动市盐化工园区二期区域环评,为全市盐化工产业的发展创造必备条件。要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大力为企业提供集中仓储、物流运输、配送等服务;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为企业提供信息、科技、人力资源培训、财务管理等服务。

(六)努力为企业提供项目服务。对新建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市各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完善相关措施,并积极对上汇报,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对需要事先征得上级部门同意的项目,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征求上级部门意见,并出具征求意见的结果,书面通知市化治办、市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和企业。

(七)严格我市化工项目管理程序。新建、技改、搬迁化工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项目由投资企业)向市政府提出进行项目投资情况论证的报告,报送市化治办,经市化治办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就拟申报项目的产业政策、选址的相符性,拟采用工艺的合理性、先进性,拟采取的安全、环保措施情况等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报市政府,由分管市长批准后方可进入核准或备案、环评、安评等程序。相关程序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严格我市化工项目空间布局。在已批准的淮安盐化工园区发展盐化工及相关重大项目;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盱眙县、金湖县和市工业园区不设化工园区,原则不再新上化工项目;市经济开发区、洪泽县、涟水县、楚州区只能在批准的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条件的化工产业项目。市西南化工集中区(含新港片区)、洪泽县化工集中区不再新建化工项目,只实施原有企业的改造提升项目。鼓励不设化工园区的县区将原化工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搬迁,园区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和企业搬迁后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分配比例由相关县区协商解决。

(九)建立化工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

1.积极推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鼓励和推进化工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2.着力推进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3.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化工生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经法定培训并持证上岗,操作人员要进行强制性的岗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操作。

4.加强对企业的督查指导。化工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和规范,配备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的专业人员。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督查指导,依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加强对企业检查,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新一轮化工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阶段(2010年1-7月)。整治工作按照企业属地原则进行,各县(区)要在上一轮化工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情况排查,摸清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按照完善提高、加强整改、关闭或搬迁三种类型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突出重点,确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应当关闭或搬迁的企业,制定详细方案,并抓紧部署实施。各县(区)实施方案要在2010年7月底前报市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8-10月)。各地要抓紧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于2010年10月底前上报化工生产企业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情况,并提出进一步限期整改处理的意见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的意见。

(三)整治推进和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2011年6月)。各地要按照已制订的整治方案,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或勒令停产整顿。实施关闭或搬迁的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关闭或搬迁到位。要按照新一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和工作任务,制定检查验收标准,认真进行验收和总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2011年7月底前,将新一轮专项整治总结上报市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分阶段组织督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进行全面检查,将有关情况汇总并报省政府。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1年7-12月)。要在继续深化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和改造提升,从根本上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市政府将调整和充实全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保局、市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各地也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确保正常运行。

(二)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根据“分级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继续实行“领导责任制、挂钩制、督查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

(三)加大政策支持。优先安排搬迁化工生产企业的用地计划;对关闭或搬迁企业,各县区、市经济开发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对企业搬迁改造注册新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规费,各地和相关部门要按收费标准的最低限收取。对搬迁改造企业和现有化工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并留用原企业80%以上人员的企业,与地方招商引资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进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等技术改造的项目,按有关规定,优先列入市、县(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扶持范围,积极向上争取相关政策扶持;对园区内企业及园区外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园区进行搬迁改造,扩大企业规模、提升产品档次、加快技术进步,并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和环保标准的项目,优先列入促进企业加快科技进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调整经济结构、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促进企业优化环境保护的政策支持范围,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各县区要进一步出台政策,支持企业关闭、搬迁以及企业改造提升工作。

(四)严格执法管理。市和县(区)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各地、各部门深入开展新一轮化工专项整治情况,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五)营造良好氛围。要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专项整治与新形势下调整振兴化工产业的关系。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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