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全市开发区建设发展评价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通政办发〔2015〕42号
颁布日期:2015-04-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全市开发区建设发展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务局《全市开发区建设发展评价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1日

全市开发区建设发展评价办法

(南通市商务局)

为全面提升新常态下我市开发区建设发展水平,客观真实反映开发区经济发展实绩,突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导向,不断提升全市开发园区综合竞争力,现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全市12家省级以上开发区,2家参照管理园区:

(一)国家级开发区(5家):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省级经济开发区(7家):崇川经济开发区、港闸经济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如东经济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启东经济开发区、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

(三)参照管理园区(2家):南通洋口港工业园区、如皋港工业园区。

二、评价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评价指标

1.新增重大项目投资额;

2.注册外资实际到账额;

3.外贸进出口额;

4.工业应税销售收入;

5.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6.新增省级以上功能性园区和平台数。

(二)计分方法

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总量分50分、增幅分40分、均量分10分(附后)。另设改革事项加分和安全环境事项减分。

1.总量分。按新增重大项目投资额、注册外资实际到账额、进出口额、工业应税销售收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新增省级以上功能性园区和平台数六项指标完成实绩由大到小排名,第一名得该项分值满分,其余按与第一名实绩的比值计分。

2.增幅分。按新增重大投资项目额、注册外资实际到账额、进出口额、工业应税销售收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5项指标增幅由大到小排名,第一名得该项分值满分,其余按与第一名实绩的比值计分;增幅为负值时按零分计。

3.均量分。按新增重大项目投资额、注册外资实际到账额、进出口额、工业应税销售收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新增省级以上功能性园区和平台数六项指标完成实绩与各开发区实际管辖面积比值由大到小排名,第一名得该项分值满分,其余按与第一名实绩的比值计分。

其中,新增1个国家级开发区视同5个省级平台,新增1个省级开发区视同4个省级平台,新增1个省级以上功能园区和省级以上平台视同2个省级平台。

4.改革事项加分。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或县(市)、区授权,开展对接自贸区建设的改革事项,市级批准的加2分,省级批准的加4分,国家级批准的加6分。最多加10分。

5.安全环境事项减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环境责任事故的,有1起扣3分。最多不超过10分。

总得分=总量分+增幅分+均量分+改革事项加分+安全环境事项减分。

三、评价实施

(一)各开发区在次月15日前向市商务局上报上月实际完成情况。新增或净增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外资项目要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新增注册资本2亿人民币及以上内资项目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外资实际到账额和进出口额要列出具体项目及数额,注册外资实际到账以商务部确认数为准,进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为准。工业应税销售收入要与税务部门数据相一致,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要与财政部门数据相一致。省级以上功能性园区和平台要提供相关文件、批复等证明材料。加分中改革事项以市级以上相关部门或县(市)、区批准文件为依据。安全生产和环境责任事件扣分以安监和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考核数据口径统一为各开发园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含正式托管区域)实现的数据。各开发区要提供管辖面积文件,列明管辖的具体区、镇、街道、场等。

(二)市商务局每季度公布各开发区建设发展评价综合得分,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所在地党委、政府、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供决策参考。

(三)各开发区要严格遵守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确保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市商务局将联合财政、税务、工商、海关、统计等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该项数据按零分计算,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通政办发[2015]042附件

http://xxgk.nantong.gov.cn/govdiropen/jcms_files/jcms1/web1/site/zfxxgk/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5042816433189854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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