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对县(区)阶段性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成果综合测评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对县(区)阶段性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成果综合测评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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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对县(区)阶段性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成果综合测评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城,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宿迁市对县(区)阶段性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成果综合测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宿迁市对县(区)阶段性
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成果综合测评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44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城市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07〕94号)及《省创建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测评体系(试行)>测评方法、实施细则、责任分解表的通知》(苏放心消费创建办〔2009〕18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并委托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四年来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进行综合测评。为确保测评工作有序进行,认真总结创建经验,充分展示创建成果,推动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测评目的
通过测评,进一步了解群众意愿,进一步放大“诚信宿迁•放心消费”品牌效应,进一步体现“创建为了人民、创建依靠人民、创建惠及人民”的创建宗旨,充分检验创建成效、巩固创建成果,促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二、测评程序
在各县(区)自测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的基础上,由县(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对其进行综合测评。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综合测评工作组,依据《宿迁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测评体系(试行)测评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测评操作手册》)开展综合测评。根据省、市综合测评总体安排,各县(区)应在9月15日前上报自测自评报告,并向市政府申报测评,9月份市综合测评工作组完成县(区)测评验收。测评具体时间及人员组成由市创建办提前一周告知。
三、测评方法
综合测评主要采取“听、审、考、调、评”的办法:
“听”,即综合测评工作组全体人员听取各县(区)政府四年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综合汇报;
“审”,即材料审核小组根据《测评操作手册》和被测评单位提供的自测自评报告,查阅创建活动记录和有关创建基础台账资料,进行测评考核记分;
“考”,即实地考察小组根据被测评单位提供的现场检查地点(单位)申报表,随机抽取2-3个参创区域、1-2个参创行业、2-3个参创企业(单位),按《测评操作手册》中的创建考察操作表(样本)相关要求进行考察,作出相应评价,并根据《测评操作手册》表五内容实测打分,得出数据交测评工作组;
“调”,即问卷调查小组根据被测评单位提供的现场检查地点(单位)申报表,随机抽取2-3个社区(村组)、3-5个经营服务单位(商场、商业街区),按照不同的调查对象发放相应调查问卷,并负责回收和统计分析,得出相关数据交测评工作组;
“评”,即综合测评工作组根据三个小组审核、考察、调查的情况以及提交的相关测评数据进行汇总,得出综合测评分值。
四、测评评价
综合测评考核验收工作结束后,市综合测评工作组将根据测评考核情况,对被考核地区的四年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阶段性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形成综合测评考核意见。
五、测评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四年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阶段性综合测评工作,认真做好迎评准备,抓紧制定迎评方案,把握时间节点,保证本地四年创建工作基础资料、实地考核自查资料、问卷调查资料等重点要素齐全。
(二)“自测自评报告”是综合测评工作组测评县(区)创建成效的重要依据之一,需要各地围绕《测评操作手册》中各项指标内容,认真组织自测自评,并形成自测自评报告。
(三)撰写“自测自评报告”,重点要围绕“测评体系”四大项目、10个指标、72项内容逐条逐项地开展自测自评,并计算出本地区自测自评的分项分值和总分值。
(四)各地自测自评要切实注重效果,重点抓住参创率、达标率(进入先进行列等)、投诉处理率、满意率、知晓度和认同度、测评体系中涉及到的商品合格率和服务满意率、为民办实事、宣传教育等关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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