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扬府发〔2009〕109号
颁布日期:2009-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意见

扬府发〔2009〕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文件精神,千方百计稳定和促进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发展政策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安排政府投资,确定重大投资项目时,要把产业发展与扶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本地城乡失业人员就业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二)明确本地本系统优先重点发展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完善鼓励发展的资金支持、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保护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努力扩大就业容量。

二、全面落实各项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三)对2009年度企业新吸纳失业一年以上的市政府[2006]83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成员就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最低缴费标准全额补贴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到达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为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五)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国家和省、市税收优惠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税收减免。

三、积极扶持企业努力稳定就业岗位

(六)进一步落实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通过兴办实体和内部转岗等多种形式安置富余人员。对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分流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并集中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培训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七)阶段性降低企业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率。对生产经营遭遇困难的生产制造业、对外经贸业等企业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适度调整。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个百分点,由8%降低为7.5%,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标准由1.6万元调整为1.2万元,其中破产企业、特困企业经批准可调整为每人8000元。工伤保险缴费由浮动费率调整为统一费率,比率确定为0.5%,生育保险缴费比率降低0.5百分点,调整为0.5%。

(八)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连续5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经济困难时期不裁员的企业,积极组织职工到有职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可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人均不高于3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依据《企业破产法》实施重整企业的无生活保障的职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重整后的企业必须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

(九)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尽量减少裁员,为稳定就业形势作贡献。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裁员方案应提前1个月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参保关系所属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三个月内累计裁员200人以上的企业,或国有企业裁员100人以上的,需提前1个月向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保障厅报告,同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企业要认真履行法定裁员程序,足额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困难企业可以在企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的协议。

(十)建立完善就业信息动态监控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加强相关统计监测工作,尽快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和工作应急机制;扩大失业动态监测地区和监测企业范围,完善监测点选择办法,将季度监测改为月度监测,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的监测和统计,及时分析研判就业形势,制定落实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的动态跟踪调查,依托城乡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农民工返乡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外出农民工就业状况和返乡情况,将已在用工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介入、妥善处理好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别要重视和解决好关停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四、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带动就业

(十一)完善扶持创业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坚持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尽快制定实施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全面帮扶更多的劳动者创业。

(十二)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各地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开发创业项目、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实训基地、创建创业型城市等创业扶持项目;各地要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提高贷款额度,将个人新发放的小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

(十三)加快完善创业培训服务体系。充分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快速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以及项目融资等“一条龙”服务。

(十四)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就业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严格实行政务公开。开辟创业“绿色通道”,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积极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建立创业型城市和创业促进就业孵化基地的考核、评估、认定制度。

五、强化重点群体的就业培训工作

(十五)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取消用人审批制度和落户限制性规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起,在全市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全面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成长,为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人事代理等公共就业服务,免收服务费用。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助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支持。

(十六)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等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力度,努力拓宽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规模,逐步提高公益性岗位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须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就业困难对象。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市区岗位补贴标准提高到180元/月。各地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扶持体系,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就业政策和公共服务。

(十七)实施特别培训计划。加强对我市登记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以返乡农民工为主体的农民工免费技能大培训。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的原则,整合培训资金,统筹安排各类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对有就业去向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免费定向、订单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对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六、落实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保障机制

(十八)加强就业工作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和促进就业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来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及时分析情况,研究对策措施,扎实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任务,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推进就业工作。全面落实稳定和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

(十九)多渠道筹集就业资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再就业资金的筹集任务。各县、市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积累情况及备付能力,按照苏政发[2008]103号文件规定扩大失业保险支付范围。2009年市本级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5000万元,用于促进就业各项支出。

(二十)加大促进就业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类传媒的作用,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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