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扬府办发〔2012〕139号
颁布日期:2012-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2〕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扬发[2011]77号)、《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11〕240号)和《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苏发改服务发[2008]280号)等有关规定,打造支撑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集聚载体,引导和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快速集聚、形成特色,高效健康发展,创造服务业集聚、集约发展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是按照现代经营管理理念,以某一服务产业为核心,以信息化为基础,在一定地理区域内集聚而成的服务企业集群。具有产业集中、发展集约、资源共享、科技含量高、运行成本低、环境污染少等特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是服务业发展的新形态,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发展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适应现代服务业空间集聚的国际趋势,拓展服务业发展空间,促进服务性企业快速成长,提高扬州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公室)负责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牵头认定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符合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集聚区布局规划,并满足下列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可以提出申请:

(一)有一套明确的发展规划。有明晰的产业布局规划、空间布局规划和发展目标规划,主导产业突出,有相对明确的四至范围,边界清晰,目标明确,有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经当地县(市)级政府批复的园区发展规划,并已列入当地“十二五”发展规划。

(二)有一些功能齐备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投融资、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管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

(三)有一支专职的管理团队。有完善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

(四)有一定的产业集聚。集聚区集聚了一批行业骨干企业,主业突出,年度完成税收、吸纳就业人数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不同形态的集聚区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旅游休闲集聚区

1、主要以从事旅游开发、休闲娱乐的企业为主体,以旅游风景区、特色文化街区为依托,重点布局在集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

2、区域属于国家AAA级以上景区或江苏省四星级乡村旅游景区,有较完善的配套休闲娱乐等服务设施,功能齐全,文化特色鲜明,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年接待游客总人数50万人次以上。

软件信息集聚区

1、具有特定的业态规划,产业发展有保障,聚集区规划建设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并完成道路、供水、排水、排污、供电等基础设施;无线网络畅通,有线网络宽带千兆到楼宇、百兆到桌面;

2、具有较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包括有专门的园区管理机构、有扶持综合体入驻企业的园区政策、能有效开展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工作、能配合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统计等方面的工作;

3、已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产业用房不少于20万平方米,注册运营的软件服务业企业30家以上,有一定的产业规模,集聚区从业人员不少于3000人;

4、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和自主创新工作,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省级以上软件园和知名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拥有一定比例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能力。

文化产业集聚区

1、有较齐备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能够为文化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和流通交易等活动提供适宜的硬件环境保障;

2、产业特色鲜明,区内注册文化企业20家以上,其中成长性好、辐射力强、带动作用明显的品牌企业3家以上;

3、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

现代物流集聚区

1、依托水港、空港、铁路场站、公路道口等交通枢纽或工业开发区,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信息服务功能;

2、至少拥有三种以上物流功能(仓储、加工、包装、分拣、货代、搬运装卸、配送等),并初步具备金融、保险、税务和后勤服务等基本配套服务;

3、第三方物流企业10家以上,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

金融服务业集聚区

1、主要以金融、保险、证券等金融企业为主体,位于城市中心区域;

2、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3、入驻金融机构10户以上。

科技服务业集聚区

1、具有创业企业发展所需的技术支撑体系及相配套的基础设施,能够为企业提供一定的商务、信息、咨询、技术服务;

2、实际运营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产业特色鲜明,注册科技类企业达20家以上。

商务服务业集聚区

1、中央商务集聚区:主要以商务楼宇为核心载体,以金融、保险、证券、会计、审计、广告、设计、商务、商贸等企业为主体,以高档酒店、商务设施配套等业态为辅助,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集中,核心载体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入区企业40个,年总营业额10亿元以上。

2、会展商务集聚区:以会议、展览场馆为主体,集大型展览、信息交流、各种会议等多种功能于一体,适合举办品牌展览和大型会议,具备商务住宿、展览物流、信息传输等配套功能,核心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国际标准展位400个以上。

商贸暨产品交易市场集聚区

1、依托当地特色产业或商品集散能力强的优势,采取有形和无形相结合,主要从事工农业产品、材料及其他重要生产、生活资料的销售;

2、具有产品展示、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加工配送等功能和条件,初步具备商品集散、加工、交易、信息发布和电子商务等功能;

3、年商品成交额处于全市同类市场前5名,覆盖全市、辐射周边地区以及全省,外向度处于同类市场领先地位。

第四条申报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由申报单位经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发展局)向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公室)申请,市直单位可直接向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公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扬州市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申报表》

(二)集聚区发展规划;

(三)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关于设立集聚区的批件或当地县级政府(管委会)关于集聚区发展规划的批件;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批件;

(五)入驻企业目录、企业基本情况和上两年集聚区所有企业上交税收情况;

(六)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七)管理机构情况;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五条成立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服务业办公室、市服务业九大重点产业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的市服务业集聚区评审小组,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牵头开展集聚区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通过认定的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由市政府授予“扬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铜牌,对企业投资建设的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从年度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50万元给予奖励。市级集聚区可以优先享受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并优先申请国家和省级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

第七条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每年度评选“扬州市十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从年度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奖励;考评不合格的集聚区,第一年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其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资格,不再享受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自然是市级服务业集聚区,服从并享受省、市级各项日常管理、考核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八条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应在每季度首月上旬向所在地发改委(服务业发展局)上报集聚区年度以来发展情况和入驻企业基本情况报告,由各县(市、区)汇总后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公室)。市级集聚区发展条件成熟时,可由集聚区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程序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省级集聚区。

第九条支持集聚区内新兴服务业发展。在我市集聚区内新设立的新兴服务业企业,如其业态填补市内空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全国服务业行业排名前50名的知名服务业企业或世界500强公司在我市集聚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建立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以及建设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经认定核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支持集聚区内企业品牌化、标准化建设。对新获驰名商标和列入国家或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企业,给予专项补助。对集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专项补助。

第十一条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扬州市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申报表

2、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年度考核评分表

附件1:

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申报表

集聚区名称

集聚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集聚区主要情况(含2011年骨干企业发展、总业务收入、项目建设、实现税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等):

集聚区所在地县级政府(管委会)初审意见:

集聚区所属行业市直主管单位审核意见:(由扬州市服务业办公室组织服务业重点产业责任部门审核)

扬州市服务业集聚区评审小组审核意见:

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

集聚区联络员姓名:传真:手机:

附件2:

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指标类型

权重系数

评分标准

认定部门

1

定量指标

缴纳税金总额及增长速度

20

两个指标分别按指标值在全市市级以上聚集区中排序,第一位为100分,第二位为95分,依次每差一位递减5分,最低50分;总量与增幅按照7:3的比例计算平均分,并按照各项分值权重换算成各聚集区得分。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2

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及增长速度

15

市统计局

3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增长速度

15

4

从业人员总数及增长速度

10

5

入区企业(商户)总数及增长速度

10

6

定性指标

管理机构设置

8

机构建立健全且运作正常即得分,否则不得分。

市发改委

7

集聚区规划制定与执行

8

已编制规划得4分;规划通过评审得6分;规划评审通过后有效实施,得8分。

8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8

建有一个以上(包括一个)公共服务平台且运转正常即得分,每超过一个加4分,没有或未能投入使用不得分。

9

集聚区统计报表、季度分析、信息等资料报送

6

每季度首月上旬报送今年以来集聚区统计分析等资料,每少报或迟报1次,扣1分,扣完为止。

延伸阅读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一府两院”暂行办法

北京市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