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优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优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抚府办字〔201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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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优抚工作的通知
抚府办字〔201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征兵工作的通知》(赣办字[2011]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优抚工作,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要从国家利益的高度、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切实把优抚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经常抓。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各种制约、督促和激励机制,切实把优抚安置工作纳入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要积极协调解决优抚安置工作中重、难点问题,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有力支持和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增强主观能动性,努力当好各级领导的参谋,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时送到现役官兵、退役军人身边。
二、加大力度,确保优抚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宪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确定的原则,区别不同对象,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督导,抓好优抚政策的落实。
一要保障好重点优抚对象。对由中央财政抚恤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要认真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统一标准,按期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对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要资助其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落实住院医疗补助,开展好“一站式”医疗结算服务。
二要落实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当前,各县(区)要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0月24日印发的《抚州市征兵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落实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其中乐安县、广昌县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其它县(区)每年不低于6000元,并落实自然增长机制;优待金应于服役的次年2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各县(区)义务兵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经费不低于全省平均标准;征集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征兵办《关于做好各级各类院校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义务兵优待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9〕3号)规定落实。
三要及时发放“光荣军属”牌。各县(区)要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为全省烈、军属颁发“光荣烈属”、“光荣军属”牌匾的通知》(赣办字〔2011〕37号)精神,在新兵入伍(入学)三个月内,把“光荣军属”牌匾颁发到每个现役军人家里,并做好走访慰问工作,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军属的关心关爱,增强军属的政治荣誉感。
三、落实政策,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困难。各县(区)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扭住优抚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和医疗困难。要认真落实医疗政策,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给予补助;对“三属”、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在享受城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的基础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大病救助和医疗补助,补助标准、发放办法按照各县(区)制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落实。要积极为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办理城乡低保,为生活较困难的退役军人发放一定的临时生活补助。各县(区)政府要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子女就学),出台保护政策,保证“三属”、伤残军人和军人家属优先上岗;企业破产或被兼并时,要优先安置退役军人及军人家属再培训、再就业。农村在安排义务负担时,对烈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要给予减免。
四、完善措施,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县(区)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的有关政策,完善配套机制和措施,积极稳妥地安置好退役士兵,对不符合安置的对象,主动做好自主就业扶持工作,扎实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真心帮助退役士兵尽快适应和融入经济建设大潮,为打好“三大战役”、建设幸福抚州贡献聪明才智。
一要落实政府计划安置。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应当实行岗位安置(在其自愿的情况下,鼓励其自谋职业),且在接收退役士兵的一年内必须落实到位。要强化行政手段,实行指令性分配。要强化市、县(区)所有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自觉依法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各行业、各部门在制定本系统用工计划和下达增人指标时,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更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二要关注大学生退役士兵安置。要将大学生退役士兵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在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加大党政机关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报考大学生“村官”和基层社区工作岗位的,条件放宽到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在有空编的事业单位中征集一定数量的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专场招聘考试,定向招聘符合岗位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
三要扶持自主就业。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四要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抚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要求,采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对退役士兵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增强择业上岗的竞争能力。要注重发挥本地资源优势,采取有效措施,让退役士兵适应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发展需求,使其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找到位置,施展才华,发挥作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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