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4〕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分别明确提出了“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赣州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落实“两个《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工作要求,凡报请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范围,是否符合制定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不得提交政府会议讨论,政府不得作出决策。

二、合法性审查范围

(一)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提请会议审议前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凡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政府审批或会议决策前,必须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凡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合作协议、框架协议、合同或出具的承诺书等,必须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需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三、合法性审查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内容

1.制定主体、权限是否合法;

2.制定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

3.是否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是否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4.条款结构、语言文字、标点符号等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内容

1.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

2.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3.是否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4.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存在其他的法律问题。

对政府的重要协议、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除审查上述五个方面以外,还要审查重要协议、合同的背景、必要性、操作性、对等性、适当性和风险性等。

四、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

(一)启动审查。承办单位向政府行文提交的请示,凡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事项,由政府办公厅(室)将请示事项批转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单位在起草阶段向政府法制机构征求的意见,不能代替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请示事项送审前应当通过本机关内设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二)提供材料。合法性审查启动后,承办单位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2.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起草说明;

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正式文本(纸质和电子文本);

4.组织听取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专家咨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资料;

5.其他参阅材料。

(三)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收到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及时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协调会、专家论证会,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审查等方式进行。

(四)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向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抄送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名称;

2.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内容是否合法的明确判断和理由;

3.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五)修改完善。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合理吸纳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与政府法制机构沟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对未采纳或者未形成统一意见的,承办单位应说明理由,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连同修改完善后的送审稿,再次报请政府审定。

五、切实加强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做到政府出台的每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合法合规。

(二)落实工作责任。承办单位要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制发的必经程序,按规定和要求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供有关资料,支持配合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认真加以研究,吸收正确意见。承办单位协助和支持合法性审查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三)切实履行审查职责。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合法性审查工作力度,做到有件必审、有错必纠,有效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合法性审查工作责任制,提高合法性审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法制机构工作的指导,为提升我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2014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延伸阅读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一府两院”暂行办法

北京市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