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15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景府办字〔2015〕51号
颁布日期:2015-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15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15〕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7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20元,达到29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5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20元,达到165元。

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7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分散供养标准仍然维持在每人每月260元。

四、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城市的达到335元,农村的达到295元。

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补助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5〕10号)要求,将本级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提标提补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2015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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