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鹰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文号:鹰府字〔2010〕14号
颁布日期:2010-0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鹰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意见

鹰府字〔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按照“政府引导、公开交易、规范运作、统一管理”的基本思路,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体制机制,将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归并集中,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二、管理体制

(一)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指导、协调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对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能是:指导有关部门或行业起草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及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指导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大投诉。管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纪委书记、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二)组建鹰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鹰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任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兼任,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一名副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内设机构中增设工程信息科、市场管理科、交易监管科3个正科级职能科室,增加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编制6名,专门用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人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人财物归属及工作职能保持不变。其交易活动及工作人员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实行双重管理。县(市)都要建立健全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业务归口鹰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导。

三、明确职责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性交易服务机构,服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为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咨询和交易服务;负责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市场秩序;负责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接受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报名,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进行资格检验;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收集、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公示等信息;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服务,对场内发生的违规违法问题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规依法处理;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委托,负责专家评委数据库的维护、管理、使用工作,收集统计有关资料、数据,提供档案查询服务;负责投标(竞买)保证金的代收代退,按规定收取各类综合服务费;承担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四、规范交易范围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区内(含月湖区、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岗新区、信江新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一平台,其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范围是:

(一)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供水、供热、供电、装饰装修、消防、人防、工业、农业、信息、管线铺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

(二)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

(三)工业用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采矿权、采砂权出让;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产权、集体产权(股权)的交易或经营权转让,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涉讼国有集体产权的处置;

(五)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判决物、罚没物的招标、挂牌、拍卖;

(六)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各类房屋拆迁工程的拆迁项目和规划编制、土地及工程咨询、代理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

(七)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八)依据《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的林业产权转让;

(九)其他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五、加强交易管理

(一)统一进场交易。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因条件所限须在场外交易的,应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报市监察机关备案后,方可另选交易地点。凡未经同意在场外交易的,不论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行为,一律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二)统一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包括招标转让公告、资格预审信息、中标公示信息、成交信息、变更信息和更正公告等交易信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交易信息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信息发布手续。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招投标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开发布。

(三)规范交易结果运用。交易结果必须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成交确认通知书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涉及产权转让、土地出让和建设工程交易的,有关部门必须要求产权出让方(或受让方)或招标人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方可办理或受理。监察机关在接受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告知时,必须要求招标人或出让人出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确认凭证方可受理。

(四)加强交易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收取(退还)投标(竞卖)保证金,统一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国土交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交易服务费、场地租赁费等各项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按照一定比率拨付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交易场所的日常开支和维护经费,其余的,由市财政返还给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五)推进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要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投标担保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建立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违规处罚机制,对违规者应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视情节限制或取消其入场交易资格。

六、强化交易市场监督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监察局、行政监督部门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责任单位,构成互为制约、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体系。

(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办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制定进场交易项目各环节的具体监管措施及处罚规则,对各进场项目具体交易活动进行全程性监管。

(三)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履行行业监管和监督职能,督促有关项目进场交易。凡应当进场而未进场的,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核准、备案等后续手续。要加强对交易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派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现场监管。

(四)监察机关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项交易活动运作流程、操作规范、依法办理的情况及相关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督促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一府两院”暂行办法

北京市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