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大政办发〔2015〕58号
颁布日期:2015-07-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政办发〔2015〕5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管理,确保我市各类水库安全运行并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现有大型水库7座、中型水库16座、小(1)型水库42座、小(2)型水库145座,这些水库在抵御水旱灾害、提供生产生活用水、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好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库管理工作,将其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市各类水库安全运行。

二、进一步明确水库管理责任

根据“事权划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区要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所管辖水库安全状况并提出建议,切实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水库管理单位和业主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于每年汛期前,在同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三、严格落实水库安全运行措施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要按照水利部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工作。对在册水库,要根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按分级管理原则,及时开展安全鉴定。

大型及重要中、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要按规定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照“谁调度,谁审批”的原则审批,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水库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各地区要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强化监测预报预警。当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垮坝、影响县及县以上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质污染及人员死亡等重大事故,水库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要立即向受影响地区的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强化对水库安全运行的行业监督和管理

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技术性强、要求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水库安全的行业监管。

(一)依法查处各类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水库大坝是水库工程的第一防线,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建房、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修坟、堆放杂物、挖筑鱼池等危害大坝安全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二)坚决制止非法侵占水库库容和占压水库枢纽工程的行为。对向水库内倾倒矿渣等垃圾、擅自围库造地和以房地产与旅游开发、修路等名义侵占水库库容或占压水库工程与管理设施的,各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已造成危害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规范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服从水库的防洪、灌溉、供水、生态保护等调度运行,不得影响水库工程安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进行水面承包经营的,要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应载明水库经营活动的范围、租赁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违约处罚等条款。水库年租金占可预见经营收入的比例要合理。要严格控制承包经营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包、租赁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各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管辖水库的承包经营协议或合同进行统一清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依法予以完善或终止。对公共安全有重要影响,且由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政府使用的小型水库,不得出租、出借和发包。积极推广水库生态养殖新技术,引导水库经营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无公害养殖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坚决杜绝投肥养殖行为,不得对水库水体造成污染。

(四)加强库区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水面船只的安全管理,严禁无证船舶在库区内从事生产作业。库区水面行驶的船只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和检验手续,船舶驾驶员必须具有合法船舶驾驶资格并持证上岗,坚决杜绝“三无船舶”存在和无证驾驶现象发生。

五、落实水库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经费

要根据水库规模设置相应的专管单位或专管人员。大中型水库、小(1)型水库和对村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小(2)型水库,均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其他小型水库,有条件的也应建立管理机构,没有建立管理机构的必须落实专职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具体管理人员的聘用、培训工作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水库管理机构要在现有人员编制中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大型水库配备3名以上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1名电器工程自动化专业技术人员,中型水库配备1名以上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1名电器工程自动化专业技术人员。要加强对水库现有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各类水库管理人员要逐步达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要求,关键岗位要逐步探索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积极探索建立小型水库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模式,既可以按区域或水系组建专门管理单位集中管理多个小型水库,也可以将小型水库划归或委托国有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专业管理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

各地区要统筹解决水库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水库的发电、供水、养殖、水面承包等经济收入应优先用于水库的维护运行管理。制定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和年度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支付劳务报酬的依据。

六、继续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水库病险问题,切实做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按程序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和合同管理制。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要求安排除险加固在建工程施工,处理好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合理安排工期,确保施工期度汛安全。除险加固项目未经蓄水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蓄水运行。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对水库安全度汛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合理的调度运用方案并严格执行,加强对病险部位巡视检查。有重大险情的水库,必须空库迎汛,确保水库安全。

各地区在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水库进行降等,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进行报废。

七、做好水库划界确权工作

水库工程用地划界确权工作是国家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贯彻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界定工作,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依法划界确权,设立标志,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关系不变。对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水库,所在地区要成立水库划界确权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明确职责,通力协作,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本着有利于水库管理、工程安全、发挥综合效益、促进发展的原则,确保完成全市水库划界确权工作。

八、积极推动水库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水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水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要求,积极开展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水库管理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我市大型水库达到《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确定的考核标准。要加强大坝安全监测、水库通信预警、水雨情测报预报系统等设施建设,强化水库管理和科学调度的手段和能力,不断提高水库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确保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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