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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标区的通告
丹政发〔2013〕25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控制,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设置环保绿标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丹东市新城区黄海大街以东、国门大道以南、鸭绿江大街以西、中心北路以北、体育馆周围区域为我市环保绿标区。
二、禁止未取得环保绿色标志的机动车辆在环保绿标区内行驶。
三、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等车辆在环保绿标区不予禁行。
四、违反本通告行为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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