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 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 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抚政办发〔2013〕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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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8日
抚顺市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抚顺市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实现我市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抚顺市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土规划委员会”)是抚顺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规划管理决策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市国土规划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议事。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一般由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议题准备情况向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副主任、主任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召开。
第五条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就以下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
(一)城市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各项专业规划。
(二)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
(三)对已经批复的各类规划的调整意见。
(四)县城、重要城镇规划。
(五)重大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六)旅游、林业、水利、环保等专项规划;审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七)上市地块和建设项目规划控制条件。
(八)城市重要节点城市设计、重大建设项目建筑方案;审定重大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的处罚事项。
(九)其他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和城市规划委员会领导提议需要提交会议审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就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内的事项向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组织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相关专业部门工作的规划方案和项目,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专业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对重大规划和建设项目,需要组织专家评估的,由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由专家组出具评估报告。专业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及专家评估报告将作为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决策参考意见。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会议议程,报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同意后,方可提交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市国土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参会委员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国家住建部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列席会议。与议题有关的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国土规划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八条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开始后,由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向会议报告会议议题。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提问。
各位委员依据本单位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审议,对审议事项表明态度。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四处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初稿,经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核定后,报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审核,由市国土规划委员会主任签发。
市国土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审定意见作为审批各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会议决定督办的事项,由市国土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指派规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市国土规划委员会会议资料为内部工作信息,参会委员会后须将会议资料交回,由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有关市国土规划委员会会议信息的咨询,由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答复,委员个人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会议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社会披露。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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