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区经济发展指标报送制度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区经济发展指标报送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锦政办发〔201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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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区经济发展指标报送制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区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制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10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城区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指标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133号)及《中共锦州市委锦州市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经济发展主要指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锦委发〔2009〕19号)精神,全面、准确地反映城区经济发展状况,加快我市城区经济发展,理顺城区经济发展主要指标的报送渠道,建立城区经济发展考核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标设置
(一)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速度;
(二)地方财政总收入及增长速度;
(三)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及增长速度;
(四)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及增长速度;
(五)招商引资(内资、外资)总量及增长速度;
(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
(七)服务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
(八)国税总收入及增长速度;
(九)地税总收入及增长速度;
(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增长速度;
(十一)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
(十二)商品房施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
(十三)重点工业园区的入住企业数、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额。
其中: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速度、地方财政总收入及增长速度、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及增长速度、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及增长速度、招商引资(内资、外资)总量及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已经纳入省政府对城区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内,其余指标为参考指标。
二、工作分工市城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城区经济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及统计分析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如下分工做好专项统计工作,并通过专用报表及时向市城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统计数字。城区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速度、服务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及增长速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品房施工面积、商品房竣工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标由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地方财政总收入及增长速度、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及增长速度指标由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招商引资中实际利用外资总量及增长速度指标由市外经贸局负责提供;招商引资中的内资总量及增长速度指标由市招商局负责提供;国税总收入及增长速度指标由市国税局负责提供;地税总收入及增长速度指标由市地税局负责提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指标由国家统计局锦州调查队负责提供;重点工业园区入住企业数、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额由市经信委负责提供。
上述相关部门要以月报形式(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速度、服务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按照季报)将以上指标数据提供给市城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或省城区经济办另有要求时,由市城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相关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要比照市政府做法,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本区工作。要加强城区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预测等工作,指派专人专职负责。每月各项统计数据,务于次月前5日上报市城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锦州市服务业委员会)各相关单位在3月15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具体处室及工作人员名单报送给锦州市城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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