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管理的通告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管理的通告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管理的通告
包府发〔2014〕95号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监管,更好地保护水资源,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包头市供水条例》和《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水质监控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明确部门、人员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环保、水务、卫生、城建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要求,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置围栏、界桩、标识。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各地区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四、环保、水务和卫生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的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档案。
五、环保和水务部门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取供水设施保护巡查制度,加强日常水质监测和监管,实现城乡居民饮用水取水、供水、用水全程水质安全。
六、各地区要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突发事故应急反应机制,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做好应急准备,切实加强“人防、技防、物防、犬防”等综合防范措施,定期进行演练。各地区、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要形成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动机制,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故,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七、各地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维护、修缮农村牧区人畜饮用水取供水设施,加强安全供水防范,确保人畜饮用水安全。
八、水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取供水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监管,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擅自修建取供水工程、擅自设置和使用入河排污口、破损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
九、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供水单位要建立和执行严格的供水设施、水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定期进行供水设施安全检查,加强日常水质监控,加强供水生产区域安全保卫工作。自备水源井供水单位要在饮用水水源井点建设水源井封闭建筑物,安装井盖、防盗门和报警监控等装置,并安排专人看护。
十、各地区、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深入广泛宣传加强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及时曝光破坏、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性,营造加强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管理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十一、倡议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监督、投诉、举报破坏、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二、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破坏、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的,依法予以严格问责。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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