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包府办发〔2011〕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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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1〕16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对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科学、有效、全面完成我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任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7〕2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1号)和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现场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概况
包头市境内煤矿床主要分布于西起鸡毛窑子普查区,东至黑土坝普查区一带,主要赋存有侏罗纪和石炭二叠纪煤层,煤的自燃倾向性为易自燃、自燃类,多年来五当沟至康卜一线矿地下有火区。近年来由于煤矿相继关闭,产生了大量废弃矿井和地表沉陷区,残留煤柱及煤层露头经长期氧化出现了自燃现象和自燃迹象,主要分布在大青山煤田的李家沟、井子沟、毛忽太、公忽洞、同盛茂、白狐沟东、大炭壕黄合窑湾、二道沟、五当沟、白草沟等地区。全市现查明的煤田(煤矿)火区和有自燃迹象的潜伏火区共14处,按矿权设置划分,其中有矿权的4处,无矿权的10处,火区面积近50万平方米。按着火部位划分,深部地下火区已明确的1处,露头火区和有自燃迹象的潜伏火区13处。目前我市煤田(煤矿)火区“火情”总体虽未达到“严重”程度,但其蔓延之势不容忽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及时予以治理。
二、煤田(煤矿)火区治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原则
1.实行分类治理的原则。已经设置矿权的火区由业主自行治理;未设置矿权的火区,由政府组织治理。
2.坚持集中连片治理的原则。对未设置矿权的火区和潜伏火区实行连片统一治理,按照“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统一验收”的五统一原则治理,对有矿权的煤矿火区按照“一个矿区、一个企业、一个治理主体”的原则治理,火区治理要保证施工质量和治理效果。
3.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火区治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地区、部门各负其责、相互沟通配合,旗(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火区治理实施监管,保证按期、保质完成火区治理任务。
4.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火区治理要统筹安排,合理实施,把火区治理与环境治理有机结合,把火区治理工程做成生态恢复工程,因地制宜地实现综合治理。
5.坚持科学有序、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火区治理工作在勘查的基础上科学分类,除已设置矿权的自行组织火区治理外,对未设置矿权的火区治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并因地制宜地采取灵活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实现整体推进。
6.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
(二)治理目标
1.2011年底,辖区内火区全部达到熄灭标准。
(1)2011年底,4处有矿权的火区完成治理施工,进入监测阶段,申请自治区验收;
(2)2011年底,3处现已完成勘探、设计的无矿权火区完成治理;
(3)2011年底,其他无矿权火区和潜伏火区完成治理。
2.个别火区确因治理难度大,不能在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向自治区火区治理领导小组申请延期治理。
3.建立和完善火区治理的长效机制,对新发现的火区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治理。
三、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组织与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了《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包府办发〔2011〕113号),明确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组成部门的职责。
(一)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人员由石拐区政府、相关部门、专家法律顾问组成,负责全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日常工作。
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相关地区部门随时解决火区治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
2.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煤田(煤矿)火区治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
3.统一协调地质勘查、方案制定、火区治理施工招投标工作,组织参与对勘查报告和灭火方案进行评审;
4.全面指导和监督火区治理工作;
5.按照集中治理,分步实施的原则,对专项资金使用、工程煤变现、火区治理公司的施工质量和进度及安全技术实施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火区治理情况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6.负责灭火工作涉及的法律事宜;
7.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火区治理完工情况进行初验,并报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相关地区和部门工作职责
1.承担火区治理任务的地区政府督促设置矿权的业主按照先灭火、后生产的原则按期完成治理工作;对辖区内未设置矿权的火区治理进行日常监管,解决好火区治理施工区域农牧民的搬迁,协调施工占用土地和林地的征用,并监督治理后的绿化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火区治理施工临时占地的征用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火区治理工程所需火工品的供应并进行管理及配合做好火区治理治安工作;
4.环保部门负责对火区治理工程的实施过程进行环境监督和监测;
5.林业部门及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负责对自然保护区内火区治理工程的防灭火工作进行监督,并负责林地征用相关工作和植被恢复的验收;
6.水务部门负责火区治理工程对水利、水保设施的影响进行协调解决;
7.供电部门负责对火区治理工程给予供电并进行监管;
8.监察部门负责对火区治理工程的审批、招投标、资金使用以及验收过程中的依法合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9.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核拨,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10.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11.安监部门负责对火区治理工程的安全工作实施督查。
四、火区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由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一家具有甲级资质的招标公司依照火区治理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一家专业治理公司负责无矿权火区集中连片治理。投标人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及以上的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独立承担煤矿火区治理能力并具有相关的业绩证明;3.具备按甲方要求提供保证金的能力;4.近三年内生产经营中无不良记录,并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二)火区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交纳1亿元人民币,用于保证生态恢复工程。
(三)在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治理公司销售工程煤用于抵偿公司垫付的灭火费用。
(四)10处无矿权火区其中自治区勘查、设计的3处火区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治理;其它7处火区在进行勘查设计、方案编制和审批后进入工程治理,10处治理火区平行作业。
(五)火区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
五、施工安全
(一)火区治理过程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包括:高温孔爆破、山体滑坡与坍塌、采空区塌陷、机械与车辆高处滚落、地下有害气体涌出、老采空区承压水突出等。上述问题需要在设计中提出严密的防范措施和技术保障,通过技术手段预测、预防,避免安全事故。
(二)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与火区治理企业签订安全协议,火区治理企业与每一施工企业签订安全协议,依法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三)安监部门和鄂尔多斯煤监分局对灭火施工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依法进行监管、监察。
六、火区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火区治理必须严格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火区治理管理执行力,坚决杜绝乱采乱挖现象。火区治理工作中禁止以采代灭、以采为主的变相采煤追逐利益的行为;禁止以灭火项目为条件进行招商引资,实施零星灭火。
(二)火区治理公司由委托的招标公司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在开工前向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火区治理工程结束后,其地貌恢复经验收合格后退回保证金;若验收不合格,可以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不合格,则由市政府指定有能力单位使用保证金完成生态恢复工程。
(三)严格规范火区治理工程招投标制度,中标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并按设计(或方案)要求组织施工。对于倒卖、转包工程或不按设计(或方案)施工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包施工资格,除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不予退还所缴纳火区治理保证金。
(四)对有矿权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火区治理工程或不按批准的设计或方案施工的采矿权人,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视为无力治理。对不进行治理或采矿权人无力治理的,政府将委托具有资质的、有一定实力的单位进行治理,火区治理工程结束后,将按程序申报重新设置采矿权。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火区治理工程,或以灭火为名开采煤炭资源的,按盗采国家资源处理。
(六)妥善处置火区周边农牧民生产、生活。相关地区政府要高度负责地做好此项工作,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细化到每一个环节,确保火区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七)承担煤田(煤矿)火区治理的地区,在每月5日前向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治理进度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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