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赤政办字[2013]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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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和行业领域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突发事件,为防患未然,提高我市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市政府决定,自7月下旬开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现将《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严格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7月15日
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全面、准确掌握全市各地区、各领域风险隐患存在情况,对各类风险隐患加强监控,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有效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认真做好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通过排查,全面准确掌握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和状况,健全完善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和风险隐患台账及电子数据库,建立起风险隐患动态监管、超前化解和联动处置机制,提高风险防控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三、工作重点此次排查工作的重点是可能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具体是指对可能造成上述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和严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普查登记、分析评估、治理整改和统计汇总。
四、职责分工此次风险隐患排查具体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负责总体部署、协调和督查;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和规范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做好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监管工作;各旗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整改和监控工作;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是排查、评估和整改风险隐患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及职权范围内风险隐患的日常排查整改工作。
各有关单位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分类指导和督查排查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自然灾害类。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安监局、气象局、地震局等单位参加。
(二)事故灾难类。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公安局、住建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旅游局、质监局、煤监局、赤峰供电局、赤峰车务段、赤峰民航机场、中国电信赤峰分公司、中国移动赤峰分公司、中国联通赤峰分公司等单位参加。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教育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商务局、食药监局、质监局、工商局等单位参加。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教育局、民委、民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文化局、体育局、旅游局、粮食局、信访局、银监局、金融办、外事办、侨务办、中国人民银行赤峰支行、赤峰军分区、武警赤峰支队等单位参加。
本通知没有列出的单位,也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并按时间要求上报排查情况。
五、具体安排(一)准备阶段(2013年7月20日至7月31日)。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行业实际,抓紧制订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实施方案,明确牵头领导、工作要求和实施重点、实施步骤,组织和抽调专业力量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参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的通知》(赤政办发〔2011〕38号),针对职责范围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研究制定本领域风险隐患分级标准和排查技术规范,为排查工作开展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将相关标准、规范及时分送各旗县区,为旗县区工作开展提供科学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实施方案及市直部门风险隐患分级标准和排查技术规范须于7月30日前报市应急办备案(包含电子文档)。
(二)实施阶段(2013年8月1日至10月20日)。
一是排查登记。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组织力量实地调查、勘察、走访,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自查,资料分析,听取专家意见,鼓励群众报告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领域各类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应查尽查,不留死角。参与排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各旗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自下而上填写《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情况登记表》,并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逐一建立档案,全面登记风险隐患类型、形成原因、确定依据、责任主体、上报单位以及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等基本情况。煤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各旗县区城关镇尤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尽早完成排查登记工作,为及早发现和化解突出风险隐患提供依据。
二是分析评估。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各类风险隐患的成因,易发时间、地点及发生概率,可控性和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及次生危害、衍生危害,受其影响区域内其他风险隐患情况、多灾种耦合的可能性,需整改的内容、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应对该类风险隐患的应急预案、资源和应急能力储备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评估,确定风险隐患级别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是治理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边查边改,把治理整改工作贯穿于普查登记全过程。治理整改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风险源直接管理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对可在短时期完成整改的,由市直有关管理部门或旗县区政府组织当地管理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风险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期限,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一旦事件发生,确保能够妥善处置、减少损失。特别对于问题较多、危险较大的风险隐患,要加强监控,必要时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是统计汇总。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数据库,明确风险隐患集中的地区、行业和领域,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利用大比例地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绘制出直观可视的主要风险隐患分布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将本领域、本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情况于9月30日前分送至风险隐患所在地旗县区政府,由各旗县区统一汇总,于10月15日前将《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情况登记表》及相关统计分析结果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档案复印件报送市应急办(包含电子文档)。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3年10月20日至11月31日)。各旗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总结分析,研究改进意见,并提出下一步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整治的具体目标,形成总结报告,于11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应急办(包含电子文档)。
市应急办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的落实及治理整改情况、应急措施准备情况等。同时,将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情况汇总报市政府;对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安排抽调精干力量推进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并为排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备支持,保障工作实效。要严格落实集中排查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重视不够、执行不力影响排查工作效果或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相关隐患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日常监管,夯实基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风险隐患监测网络,积极发动群众,依靠科技手段,提高监测的灵敏性和时效性;要对风险隐患点实施动态管理,对新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登记,对已不构成风险隐患的及时核销,保证风险隐患数据库的准确性;要根据各类风险隐患的不同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能力,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同时,加大相关知识宣教力度,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积极建立健全相关长效机制,促进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建立健全风险隐患信息报告通报制度,进一步规范信息报告、通报的格式、内容和时限;要建立健全风险隐患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各级各类风险隐患数据资源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旗县区政府要及时将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风险隐患信息通报相关旗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市直各部门要及时将涉及多领域的风险隐患信息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共同努力尽快形成风险隐患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效。
联系人:王宣道,联系电话:8335095刘国栋,联系电话:8827257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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