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新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新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乌政办发〔2012〕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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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新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新区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8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城市新区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城市新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视程度
今年以来,我市城乡一体化步伐加快,按照全市的整体安排,各旗县市区陆续规划建设了一批城市新区,城市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一些旗县市区在新区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当地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特色,打造了一大批优秀的节点设计、景观设计和样板工程,提高了城市新区建设的档次和品位。但是,有的地方由于城市新区规划编制水平不高,规划编制成果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差,严重影响了城市新区的有序建设,制约了城市新区的长远发展。因此,各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城市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高标准、高品位的做好城市新区的规划编制,切实提高新区规划的科学性、整体性和前瞻性,充分体现民族特色、地域特色,进一步确立城市文化定位,增强城市的竞争力。
二、加大对城市新区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力度
各旗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编制城市新区规划。在城市新区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努力使城市新区规划更科学合理、更符合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
要继续加大规划编制资金投入,有重点的选择资质高、经验丰富、成果突出的规划编制单位。要走出区外寻找优秀的规划编制队伍,切实提高规划队伍准入门槛,杜绝一些低资质、低水平的规划编制出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城市新区必须在纳入总体规划范围后,才能合法的编制报批。因此,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着手启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力争提前完成修编成果,为城市新区规划的编制报批奠定基础。
三、加强对城市新区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9月初,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旗县市区编制城市新区总体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同时,对各地的新区规划编制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编制、新区建设是否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区规划组织实施和新区规划管理是否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10中旬开始,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旗县市区城市新区总体规划进行评审。各地要结合实际,把新区规划编制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要加快规划编制工作进度,积极组织上报审批,力争在年底前完成规划审批,使规划执行和城市建设有法可依。
20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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