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实施意见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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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实施意见
锡署发〔2014〕3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化全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内政办发〔2013〕98号)要求,现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重要性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是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近年来,一些盟市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精神,紧密结合实际,针对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的体制不顺、管办不分、监管不力、效率不高等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将政府部门建立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市场进行整合,建立了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推进公共资源由行政配置向市场配置转变,管理方式由管理、操作一体向管办分离转变,交易类型由分散市场交易向集中市场交易转变,市场交易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市场秩序逐渐规范有序。实践证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要按照“统筹谋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扎实推进”的总体思路,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整合利用好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为招投标等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各地政府要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整合现有的各类交易市场,建设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将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功能从相关部门剥离出来,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不再具体操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只进行行政监管,实现管办分离,防止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利益冲突。
(二)集中交易,规范运行。各地要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凡在目录范围内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都要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同时,要及时完善市场运行、交易监管、工作流程、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规范化运行。
(三)部门监管,行政监察。各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好法定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审批核准备案、交易过程、履约实施、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环节的监管。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要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协调工作。各地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协助政府组织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改革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一)各地要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公管委”),负责研究、决策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主要职责包括: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各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分管领导和纪委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二)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门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公管办”),由政府直接管理,经政府授权或委托,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和协调。主要职责包括:统筹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协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规则和制度;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场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管,建设和管理综合专家库,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举报、投诉。
(三)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监督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门机构存在隶属关系。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为监督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供监管平台,并协助调查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制定中心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发挥各方监督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强化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严格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监管;财政、水利、交通、卫生、民航、铁路、信息产业、商务、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履行行业审批监管职责,确保主管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受理对相关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五)监察部门效能投诉中心要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装必要的电子监测设备和监控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进行全程监察、适时监控,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进行信息处理,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运作规范化、过程透明化、监管信息化。受理对交易活动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纪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资金的监管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规。审计机关要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列入审计范围,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安全和发挥效益。
(六)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公开透明进行,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信息、公开有关过程和结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注意发挥市场主体之间、媒体、公众的社会监督,提高监督的综合效果。
四、加快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步伐
(一)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盟本级已整合原盟政府采购中心、盟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中心、盟矿业权交易中心的职能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规格为县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地要按照“整合、优化、统一、高效”的原则,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模式,在原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平台的基础上,进行职能、人员、编制整合,在2014年上半年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机构的组建工作。公共资源交易量较大的旗县市区,可独立建设本行政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量较小的旗县市区,可考虑与周边地区共同建设跨行政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可就近到其它旗县市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服务功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要设置办公区、报名区、休息区、可住宿评标区等,具有信息发布厅、开标厅、拍卖厅、评标室(电子评标室)、监控室、询标室、专家抽取室、专家休息室及标书收取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对外报件窗口等,以满足进场交易各方洽谈、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合同签订、行政监督等活动的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服务设施,安装必要的电子监测设备和监控系统,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LED大屏幕显示系统、触摸屏查询系统、手机屏蔽系统和各种先进的视讯设备,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全程监控。
(三)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现代化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各类信息发布媒介和交易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在政务服务网络的基础上,构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推广入场登记、招标备案、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评标过程数据统计、中标公示、核发中标通知等覆盖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的信息化处理系统。鼓励采用电子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等手段,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网络化。依托各级电子政务外网,整合现有信息化资源,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创新。
五、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
(一)推动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集中交易。一是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招标(包括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煤炭、电力、信息产业、园林绿化、装饰装修、配套安装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供应等要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二是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要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三是所有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医药、医疗器械、医疗设备及大宗耗材)以及未列入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但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都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统一采购。四是广告位、冠名权等市政设施资源、交通资源以及政府所属公共设施物业管理资源的招标采购职能要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五是行政区域内所属国有(集体)产权或股权的转让要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逐步将特种行业经营权等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逐步承接和吸纳苏木乡镇和嘎查村适宜进场交易的项目。盟垂直管理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入项目实施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二)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规范评标专家管理。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要求,由“盟公管办”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行业现有专家库的基础上,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专业分类,实现资源共享。使用专家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管理部门(业主代表除外)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要严明评标纪律,保证评标专家独立评审。加强对专家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配套制度机制建设,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和运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的配套政策规定,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明确交易平台的工作范围、重点和程序。完善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受理登记、统一信息发布咨询、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统一评标专家抽取、统一发放中标(成交)通知、统一费用收取退付、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统一进场各类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积极推行进场交易项目资格后审。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和监督办法,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健全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收集发布制度。建全专家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誉管理制度、服务行为准则等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健康发展。
(四)坚持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并重,规范公共资源市场交易中介机构代理行为。各类采购代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承担中介代理业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督促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依法经营、平等竞争,禁止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中的涉密资料,禁止与交易各方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和地区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代理机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信用考核,促使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五)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及整合利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落实《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内治工发〔2011〕1号),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依托各级政府网站,推进信用信息综合检索网络建设,逐步实现行业间、地区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推广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信用代码”,提高市场参与各方主体身份识别效率。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努力形成规范有序、严格自律、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
六、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操作规程
(一)运用招投标业务监管软件规范操作程序。凡法律法规明确的程序、标准等,均要通过网络程序自动设限,不可随意改变,避免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人为操控因素。
(二)运用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系统,杜绝幕后交易。要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专家库的管理采取双人双密码登录操作,每次评标的专家都由招标人随机抽取。
(三)运用评标专家变声询标系统防范“人情操作”。为避免评标专家与投标人“面对面”,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对话必须通过变声询标系统。
(四)运用开评标现场视音频监控系统实施全过程监督。开评标室和监控室建立互联音像系统,对所有开评标、拍卖、谈判等现场进行视音频全过程同步监控。
七、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完善配套制度,强化监督落实,切实抓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组织和落实,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地区间、部门间在制定规则、监督执法、信息沟通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快速发展。
(二)增强政治和大局意识,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的决策部署。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做好职能调整后的资产移交、人员调配、业务衔接等工作,确保工作、人员、职能平稳过渡。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把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等情况,统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考核之中,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监管不力、执行不到位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按照规定应进场不进场、场外交易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责任追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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