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回医药事业发展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回医药事业发展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2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回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的任务分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3日

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回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的任务分工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回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2〕161号)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扶持保障政策,现提出以下任务分工意见:

一、完善回医药服务体系

(一)不断完善回医服务网络,建设1所自治区级公立三级回医医院,进一步加强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回医中医医院回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在回族人口集中和具有回族特色的市、县,依托现有中医医院逐步变更为回医医院。有条件的市、县级中医医院和乡镇中心卫生院开设回医门诊。(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牵头,财政厅、编办配合。)

(二)将自治区回族医药研究所、宁夏医科大学回族医学研究所等回族医药研究机构重组整合为自治区回医研究院,下设回医基础理论研究所、回医诊疗技术标准研究所、回药药品开发研究所。(卫生厅、编办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医科大学配合。)

(三)鼓励有资质的回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回医开办回医诊所,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回医坐堂医诊所。积极落实各项民营办医的政策措施,鼓励张氏回医正骨专科医院、陈氏回医康复医院、苏氏回医骨伤康复医院、杨氏回医汤瓶八诊治未病医院4所民营回医医院优先发展。(卫生厅牵头,工商局配合。)

二、加强回医药人才培养

(一)充分发挥宁夏医科大学的人才培养龙头作用,坚持以回医本科教育为主体,强化本科生回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基础教学条件与人才培养能力的建设,开办回药、回医护理等本科专业。(教育厅牵头,卫生厅、宁夏医科大学配合。)

(二)注重培养回医药高层次人才,改革现有回医药硕士研究生教育结构,扩大教学规模,以高层次的人才培养为支撑,建立和完善回医药继续教育制度,积极为基层回族聚居区培养实用型回医药人才。(教育厅牵头,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宁夏医科大学配合。)

三、建立名回医评选培养制度

(一)鼓励和支持名老回医药专家带徒授业;整理名老专家的学术思想、技术方法和临床经验,确保有效传承。(卫生厅负责。)

(二)完善回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晋升制度,在回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评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方面,专家委员会中设立的回医药专家组实行同行评议制度,有效促进人才成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卫生厅、科技厅配合。)

四、加强回医重点专科建设

(一)争取国家投入2亿元,自治区配套2亿元,用于支持建设20个自治区级回医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2个临床研究基地、1个回医教学基地(宁夏医科大学中医学院)及人才培养、重点药品和保健品研发、回医适宜技术研究推广等方面。(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牵头,科技厅、宁夏医科大学配合。)

(二)按照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标准建设回医临床研究基地和回医药教学基地,力争在基础设施建设、回医临床诊疗规范制定与应用、回药制剂研发、回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卫生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宁夏医科大学配合。)

五、提升回医药研发水平

(一)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引导、支持回药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科研机构,建立高校、科研机构与药品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的机制,加强回药验方挖掘、新药开发研究和回医技术传承,加快促进回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厅、宁夏医科大学配合。)

(二)建立医院制剂与药品企业的合作机制,大力发展回药产品,实行药品企业以投资形式参与医院制剂开发,医院制剂以无形资产参股分红形式参与药品开发。(卫生厅牵头,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宁夏医科大学配合。)

(三)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来宁投资建设回医药企业,以企业自主研发、合作研发等多种形式促进回药产业发展。(招商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厅、商务厅配合。)

六、完善回医药理论、技术和推广体系

在全国范围内对回医药文物、文献、口碑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一批回医药文献的整理出版工作,对全国名老回医临床经验与学术思想进行抢救性发掘、整理,努力完善回医药基本理论体系。积极推进民间回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的挖掘整理、筛选评价和推广应用工作,建立专门组织,对民间回医药特色诊疗技术、验方、秘方、器械等进行筛选评价,对疗效确切、特色明显、诊疗规范的回医药特色诊疗技术面向全区推广应用。(卫生厅负责。)

七、大力发展回药医院制剂,开发回医药产品

(一)各级中、回医医疗机构要以满足本院和区内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为目标,大力开展特色回药制剂研制、应用,自治区财政对发展医院中回药制剂要给予资金支持。(财政厅负责。)

(二)地市级以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建立制剂配制中心(室);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中心(室)要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令27号)的要求,向自治区食品药监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制剂。回药制剂经卫生、食品药监部门批准后可在全区中回医院调剂使用。(卫生厅、食品药监局负责。)

八、加强回医药标准化建设

在完善回医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研究设置回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制定考试大纲,建立完善回医药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研究制定我区回医药师承教育学历、学位、职称晋升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回医药名词术语、常见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疗效评价标准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教育厅负责。)

九、培育和倡导回医药文化

(一)科学规划回医药文化传播平台建设,积极收集整理回医药典籍,不断完善中华回医药博物馆。(宁夏医科大学、卫生厅负责。)

(二)大力培养和倡导回医药文化价值观念,营造内涵丰富的回医药文化氛围,在回医医疗机构、回药生产企业的服务理念、环境形象、建筑风格等方面充分体现回医药文化特征,使就医人员从诊疗环境、就诊方式、服务效果等方面切实感受到独特的回医药文化。(卫生厅负责。)

(三)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回医药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回医药的认可度。加强回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回医药文化品牌。(党委宣传部牵头,卫生厅配合。)

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利用与伊斯兰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通过中阿博览会等对外合作交流平台,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大回医药的国际影响。争取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定期举办“中阿传统医药国际论坛”,积极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共同开展中医药、回医药研究与开发。(卫生厅牵头,商务厅、博览局配合。)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

(一)自治区财政设立回医药事业发展预算内专项经费,逐步建立与国民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的多渠道的回医药事业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回医药支出在医疗卫生总支出中的比重。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项目,加大对回医药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要将加大政府投入与吸引社会资金相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回医药事业发展。(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卫生厅配合。)

(二)将回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改善各级回医医疗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卫生厅配合。)

(三)建立回医药人才的奖励机制,对回医药专家献出的药方经过评估后给予相应奖励,鼓励多献方、献秘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重奖。(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十二、回医医疗服务和回药纳入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范围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中,将符合规定的回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回医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中充分考虑回医药特点,鼓励使用回药。努力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回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县级中回医院(科)、乡镇卫生院必须配置自治区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回药品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卫生厅、物价局配合。)

十三、强化项目带动

(一)加强政府资金引导和支持力度,通过组织实施重大专项回药研发项目,集中支持回医药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新产品研发和产业项目实施,重点扶持1个—2个回药龙头企业,带动全区回药产业全面发展。(科技厅牵头,财政厅、卫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二)落实《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宁夏)基地建设规划》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通过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药材种植、保育和新药研发项目以及回药新药和保健品开发,树立回药品牌,形成规模效应,提升经济效益。(科技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牧厅、卫生厅、林业局、食品药监局配合。)

十四、加大税收和信贷政策扶持力度

(一)制定促进回医药事业发展的税收和信贷优惠政策。对从事回药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企业,除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率外,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经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回药项目,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该项目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该项目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回医药生产企业,在取得认定资格的有效期内除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外,同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地税局、国税局负责。)

(二)自治区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区域集中、规模做大、提升质量、提高效益”的总体要求,调配信贷资金,对发展潜力大的回药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加大信贷力度。(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

十五、建立工作考核机制

按照以上分工职责,各部门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层层明确责任,加强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查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建立督导、评估、考核机制,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的通报。(卫生厅负责。)

(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编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卫生厅、地税局、招商局、博览局、食品药监局、物价局、金融办,宁夏国税局,宁夏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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