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州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州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南政办〔2015〕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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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州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州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实施意见》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6日
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实施意见
海南州地震局
(2015年12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州防震减灾工作,结合海南州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后,为了适应防震减灾工作的新形势、新需要,根据国家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和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制定了《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处理我省防震减灾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我省防震减灾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推动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高水平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全省防震减灾能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学习,全面掌握条例规定
条例对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防震减灾规划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划分了条例中规定的政府职责、地震部门职责、相关部门职责。各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出部署、狠抓落实;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宣传,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正确掌握《条例》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意识,为《条例》的实施和防震减灾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州县地震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化新闻出版、水利、农牧、广播电视、公安等承担防震减灾法定职责的部门、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学习,全面掌握《条例》的规定,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通过各项学习、宣传活动,切实将条例宣传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为贯彻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建章立制,健全完善条例配套规章制度
依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健全条例配套规章制度是全面推进条例贯彻实施的基础。各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清理,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规章制度做好修订、完善工作,对已被新规定取代的或已没有适用价值的规章制度及时予以废止。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必须强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必须致力于增强防震减灾工作实效,确保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实用性。
四、强化措施,依法推进防震减灾能力建设
各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要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促进防震减灾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促进防震减灾事业持续发展;要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为防震减灾重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提供措施保障;要完善防震减灾组织机构和地震应急预案,确保震前准备工作扎实有效,震后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要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切实履行前期论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各环节职责;要推进农牧区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大力推广先进技术和典型经验,尽快提高农牧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民宅抗震设防水平;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解决条例实施中的问题,齐抓共管、强化措施、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州防震减灾能力的提升。
五、加强监督,保证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防震减灾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既要各级政府的领导、相关部门的共同推进,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县政府及地震、法制部门要主动向各级人大汇报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要加强层级监督,对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要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推进防震减灾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不断推向深入,促进防震减灾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六、其他
条例单行本由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实施意见中不再列出。
条例规定的政府、地震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详见附件2、3、4。
附件:http://www.qhhn.gov.cn/xxgk/zfxxgk/201601/t20160112_7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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