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德政字〔2016〕20号
颁布日期:2016-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德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德政字〔201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中央、省驻德有关单位:

为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口,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市绿色发展,市政府制定了《德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严格落实负面清单,杜绝招引负面清单内的建设项目。

二、对列入本负面清单内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评批复,发改、经信部门不予立项、核准、备案,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土地手续。

三、负面清单以外的建设项目,各级各部门应按照正常程序和承诺的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四、本负面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1日

德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试行)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渠大堤区域新建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项目。

二、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等环境敏感区,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生态红线区域内改变生态功能的项目。

三、以下7类项目未按规定进入专业园区、园区未开展规划环评或不符合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各类专业园区发展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1.化工石化项目;

2.纺织印染项目;

3.铅锌冶炼项目;

4.铅蓄电池制造项目;

5.皮革鞣制项目;

6.电镀项目;

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项目。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场项目。

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

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化工项目。

七、新建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生产线、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项目。

八、新建单条化学木浆30万吨/年以下、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年以下项目;新闻纸、铜版纸生产线项目。

九、新增加产能,不能等量置换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氮肥、农药、有色金属、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等行业不能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的项目。

十、禁燃区和集中供热区内除集中供热、热力发电锅炉外,一切锅炉、炉窑新建项目;未设禁燃区的县(市、区),市建成区、工业园区新建20t/h以下,其他地区新建10t/h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项目。

十一、粘土空心砖项目。

十二、年产1万吨以下的塑料再生项目。

十三、新增加产能的碳素类项目。

十四、再生铅项目。

十五、新增加产能的焦化项目。

十六、污染物不能集中处置的木炭项目。

十七、石棉制品项目。

十八、新建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项目。

十九、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

二十、高盐废水或高浓度有机废水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

二十一、排放异味或高浓度有机废气且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

二十二、不符合规划新增铅、汞、铬、砷、镉等一类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二十三、新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危险化学品项目;新建设备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的化工项目。

二十四、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市下达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新建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二十五、其他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我市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项目。

二十六、本清单由德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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