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07失效日期:2018-09-07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德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7日

德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引导和激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持续创造卓越质量的行动,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增强城市竞争力,造福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德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德州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工作人员。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总量控制、好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届,设组织奖和个人奖2个奖项。

市长质量奖每届授予总数不超过6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市长质量奖可以设提名奖,每届授予总数不超过3个,作为追求卓越经营绩效的重点培育对象。

第六条建立市长质量奖推广机制。市长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推行以卓越绩效模式为重点的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建设开放性、多元化区域质量创新体系。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德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以下简称“质量强市办公室”)。

第八条评委会成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各界知名学者、企业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九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和预奖励名单;

(四)组织设计市长质量奖专用标志;

(五)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审定评审专家库名单。

第十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具体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和评审监督工作;

(五)组织调查、核实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的获奖名单。

第十一条秘书处可以将评审事务性工作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评委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纳入评审专家库。按程序组成专项评审组,评审组由不少于3名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

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秘书处应定期对评审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十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卓越绩效模式等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市长质量奖组织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德州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

(三)建立了卓越绩效模式推进机构,有2名以上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1年以上。经营绩效和社会贡献突出,企业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地位,主导产品质量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地位;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社会贡献突出。

(四)建立了完善的创新机构,创新能力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地位,主导产业引领国内行业发展方向。

(五)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应取得国家相关的法规许可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有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环保、卫生、消防、质量、劳动、税收、交通及其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在相关领域存在违法记录的;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八条市长质量奖个人奖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社会影响力大;

(三)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同行的普遍认可。

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个人,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组织近3年内有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环保、卫生、消防、质量、劳动、税收、交通及其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在相关领域存在违法记录的,其法人代表及相关责任人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九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制定。组织奖总分为1000分,个人奖总分为300分。

第二十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其评分不得低于360分,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其评分不得低于120分;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其评分不得低于260分,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其评分不得低于80分。

第四章评审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秘书处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根据自愿原则,申请人(组织)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秘书处提交申报表、自评报告及证实性材料等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经有关县(市、区)或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二)资格审查。秘书处负责组织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形成资格审查报告;

(三)综合评审。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组织(个人)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业绩)进行综合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报告。

(四)评委会评审。召开评委会全体会议,听取秘书处评审工作报告,评审、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的名单;

(五)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分为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1.资料评审。评审组对申报材料按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由秘书处反馈评审结果;

2.现场评审。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和个人,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评委会审议。秘书处审核评审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报评委会审议表决;

(七)公示。评委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日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经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其资格;

(八)批准、表彰。经公示通过的预奖励名单,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以德州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授予奖杯、证书和奖金。

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表彰,授予奖杯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组织)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员、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四条质量强市办公室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重点行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应用示范工程。

第二十五条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六条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二十七条获奖组织应当坚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获奖后应连续3年向质量强市办公室提交自评报告;应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按照质量强市办公室的推广计划,参加巡回演讲,组织公开交流,与社会分享成功经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六章经费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长质量奖奖金、评审管理和推广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年度预算管理。经费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市监察、财政、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获奖组织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能力提升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条建立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质量强市办公室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改进,不断提升。

第三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由秘书处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已获奖励的,由质量强市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10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获奖后2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质量强市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三十二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不当得利。

第三十三条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与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获奖组织对外宣传应注明获奖年度和届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自获奖年度起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项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本届奖项名额。

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占本届奖项名额。

第三十五条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德州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质量强市办公室应邀请监察部门参与监督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9月7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009年11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德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9〕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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