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前协商工作规则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前协商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协山东省济南市委员会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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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前协商工作规则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5〕1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各工作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前协商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和市政协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办公厅
2015年1月4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前协商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协的参政议政作用,促进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与市政协根据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需要开展立法前协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立法前协商是指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由市政府和市政协相关机构组织实施的听取意见、建议及立法论证等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和市政协社会文教(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会文教委)为市政府规章立法前协商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五条市政府公开征求年度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建议时,法制办应会同社会文教委主动征求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六条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确定后,法制办应及时通报社会文教委,由社会文教委会同法制办从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中选择部分项目作为立法前协商项目。
第七条立法前协商工作根据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安排的时间进行。对确定进行立法前协商的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法制办组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应将征求意见稿送社会文教委。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如有调整,法制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社会文教委。
第八条社会文教委收到市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及时组织有关政协委员开展调研,召开立法前协商会议,并在规定时间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立法前协商会议由社会文教委承办,邀请有关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参加,并视情邀请市政协领导出席。法制办及市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条社会文教委负责将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提出的意见建议汇总整理,以书面形式送市法制办。
第十一条法制办应对社会文教委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在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将采纳情况反馈社会文教委。社会文教委负责将采纳情况向参与协商的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作反馈说明。
第十二条法制办与社会文教委应就立法前协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立法前协商工作规则的通知》(济政办字〔2007〕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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