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10号)精神,认真落实《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宝政发〔2011〕26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11〕46号)有关部署,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产经营准入管理

(一)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和乳制品生产许可。各县(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全省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进行审查,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查,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全市已通过国家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核的12家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对照相关标准,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生产条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及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乳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执行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各级工信、工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并在从三聚氰胺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强化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

(一)加快全市食品药品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市级各监管部门,构建市级检测为主、县级检测为辅、企业自检和市场快速检测为补充的全市食品药品检验监测网络,完善管理制度,整合各类检验监测资源,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统一抽检计划,统一费用报账,统一信息发布。加快建设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逐步形成统一、科学、公开透明的食品药品安全检验监测、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各县(区)要按照30万人口以下不少于50万元、30万人口以上不少于100万元的标准,落实好本级检验监测经费。

(二)加强对乳品各环节的检验。农业部门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当地质监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对乳制品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市质监局要针对全市乳制品生产企业分布状况,确定市、县抽检范围和频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抽查力度。要建立健全抽检制度,完善检测方法,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三)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和评估。市级有关部门要强化监测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加强对乳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做好沟通协调,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组织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及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三、完善乳品追溯制度

质监、工商、商务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加快建立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在乳品行业逐步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提供相关服务。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质监、工商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质监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其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要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有关县(区)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进货,对不在目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五、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一)全面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各县(区)、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结合正在开展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黑窝点”;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剿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严肃追究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同级政府及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侦查,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县(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食品药品社会监督体系建设要求,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查实的举报要给予奖励并保密举报人信息,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会监督网络。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同时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工信、商务等部门要积极推动乳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有关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所有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组织乳品生产经营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公布负责人电话和质量承诺内容,接受监督。建立不良企业退出机制,乳品企业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主要负责人要向社会公开道歉,整改结果要及时公告;造成较大事故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主要责任人终身不得从事乳品行业。

(二)县(区)政府对辖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要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全面落实监管和检验监测经费;要进一步落实对乳制品企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要将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报市政府。质监、工商部门要积极争取省级主管部门的经费支持。

(三)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乳品质量日常安全监管,并做好协作配合工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加大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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