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文号:铜政发〔2010〕32号
颁布日期:2010-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铜政发〔201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事故发生,确保我市煤炭工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投资小型煤矿,注册资金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投资中型煤矿,注册资金必须达到1亿元以上;投资大型煤矿,注册资金必须达到3亿元以上。经营煤矿企业,煤矿主要投资人和控股人必须有5年以上大中型煤矿从业经历,并目前仍从事煤炭生产经营。严禁随意买卖、倒卖煤矿,市煤炭局对煤矿投资人和控股人的从业条件进行认定;未经市煤炭局认定,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和法人变更手续。

二、加大煤矿安全设施投入。煤矿企业可以通过入股、信贷等形式融资,改善煤矿安全条件,提高煤矿装备水平。2010年底前,资源整合煤矿达不到设计标准的一律关闭;2012年底前,彻底淘汰非正规采煤煤矿。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煤矿一律关闭。

三、加快煤矿双回路供电建设。在煤矿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建设开闭所设施;在煤矿企业单个或分散的地区,通过转供电、农网供电等方式解决双回路供电问题,确保煤矿双回路供电。

四、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福利待遇。小型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年绩效收入不得低于10万元;中型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年绩效收入不得低于15万元;大型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年绩效收入不得低于20万元。煤矿一线职工月收入不得低于5000元;辅助工月收入不得低于3000元;适当增加矿工入井津贴、矿龄津贴及班中餐补助,逐步提高矿工生活水平。将各级监管人员下井津贴提高到每次50元,驻矿安全督查员的月基本工资提高到1500元。

五、完善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标准,将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交纳范围从煤矿职工拓展到煤矿安全监管人员。

六、建立约谈和专家研判制度。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定期召见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监管部门负责人可随时直接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生产研判专项经费,在全省聘请一批煤矿安全方面的专家,定期对煤矿安全情况进行研判。

七、强化生产要素监测监控。成立铜川市煤矿仪器仪表监测检验中心,改造现有监测监控系统,形成对煤矿全方位的监测监控,确保监测数据传输快捷、准确,决策科学。

八、进一步充实监管队伍。成立市煤炭安全执法大队。增加煤矿安全管理监管人员。每个煤矿至少派驻安全督查员2名;为每个煤矿配备一名警务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特殊管理。

九、加强监管人员管理。实行区县煤炭局长、驻矿安全督查员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交流。制定监管人员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奖惩。

十、强力推进煤矿整合关闭。鼓励煤炭企业进行跨区域、跨所有制形式的兼并重组。从现在起,凡主动申请关闭的小煤矿,市上将给予适当奖励。通过上大关小,使全市地方煤矿数量减少三分之一以上,整合后的煤矿年产能必须达到9万吨以上。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一府两院”暂行办法

北京市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