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2〕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咸阳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地方病是生物地球化学因素或不健康行为生活方式引发的一类疾病。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维护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陕西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我市是地方病重病区,13个县市区都不同程度存在地方病的危害,主要包括碘缺乏病、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和克山病。我市外环境普遍处于缺碘状态,全市517.95万人口均生活在碘缺乏区。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涉及9个县市区,受威胁人口约419.53万。大骨节病病区分布于9个县市区,受威胁人口约166.62万。克山病病区分布于7个县市区,受威胁人口138.29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地方病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地方病防治工作。多年来,全市各部门、各县市区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加大综合防治力度,基本健全了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地方病严重流行趋势总体得到控制,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十一五”末,我市13个县市区全部达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基本完成了已知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中、重病区的改水工程,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家庭主妇的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大骨节病重病区村儿童X线阳性检出率降到10%以下;克山病得到有效控制。
但是,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进程距实现消除目标仍有差距,私盐案件常有发生,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尚未全部完成改水,少部分改水工程水氟含量仍然超标,缺乏长效管理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地方病的危害虽然可以控制或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但由于其病理特性与贫困有着密切关系,要彻底根除地方病需要长期艰辛努力。只有建立长效地方病防治机制,才能持续巩固防治成果,避免病情反弹。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各项地方病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巩固现有防治成果,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从实现消除地方病的战略高度出发,在已经取得防治成果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措施,着力解决防治工作难点问题,全面推进防治工作。
3、因地制宜、科学防治。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病种,科学制定相关技术措施,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4、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加强病区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改造,广泛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加强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巩固防治成果,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三)防治目标。
1、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经费保障”的长效工作机制和“本底清楚、网络健全、宣教到位、措施落实”的防治模式,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
2、具体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13个县市区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有效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态;4—6年级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2)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基本完成已查明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强化已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确保90%以上的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卫生标准。
(3)基本消除大骨节病。85%以上的病区村达到消除大骨节病标准。
(4)基本消除克山病。90%以上的病区县达到消除克山病标准。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
进一步完善防治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灵敏度和覆盖面,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监测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监测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市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为适时调整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落实防控措施。
根据各县市区地方病的流行现状,实施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大干预力度,务求取得实效。
1、碘缺乏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加强对碘盐生产、销售的监管,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并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在普及碘盐的同时,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方便因疾病等原因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不加碘食盐。动态监测人群碘营养状况,适时调整食盐加碘浓度,根据不同地区各类人群的不同碘营养需求,提供不同含碘量的碘盐,供消费者知情选购。
2、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在尚未落实防治措施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完成改水降氟工程建设,加强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工作,防止因水源污染导致饮用水氟超标情况发生,确保病区生活饮用水中氟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通过财政补贴,在已经落实防治措施的地方性氟中毒病区,设立改水工程大修基金和管理人员工资,切实加强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做好改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时修复或重建已损毁的改水工程,确保病区改水工程达标运行,持续巩固防治成果。
3、大骨节病和克山病。加强对重点病区的病情监测,在大骨节病活跃病区有效落实转产换粮、易地育人等综合防控措施,在克山病高发病区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改善膳食营养,改变不健康的生活方式,防止出现大骨节病临床新发病例和急型、亚急型克山病病例。
4、布病。与农业(畜牧)部门密切协作,狠抓以畜间免疫为主,免、检、处相结合的布病综合防治措施,迅速遏制畜间疫情,控制人间发病。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流行趋势,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三)加强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在病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使地方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群众防病意识,促进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要把地方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地方病防治指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要制定本地区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和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实现规划目标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家规划,优先安排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改水计划,并落实相应配套资金;优先考虑安排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地方病病区和无低氟水源的重度氟中毒病区人口搬迁。尤其要将有利于病区综合防治的建设项目投资优先向病区倾斜,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教育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各项地方病防治工作,积极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继续把地方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内容之中。
文化广电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定期向公众宣传普及地方病防治相关知识。
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盐务管理部门要加强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的监管,保证碘盐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生产碘含量合格的碘盐。盐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碘盐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的管理和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确保全市范围合格碘盐供应,并做好职责范围其他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财政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用款部门和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提高资金效益;对中央转移支付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要根据项目执行部门的具体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批下达。
水利部门要将“十一五”期间尚未实施改水工程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正常供水。
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畜间布病防治工作,控制布病发生和流行。
扶贫部门要把扶贫工作与地方病防治相结合,将生存条件差的大骨节病区和无低氟水源可饮用的饮水型氟中毒中、重病区的贫困户列为扶贫搬迁对象,优先组织实施;在扶贫开发重点村建设中,按照当地的实际需要,将地方病防治作为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实施。
林业部门要结合林业重点工程对病区给予倾斜支持,改善地方病病区生态环境。实施退耕还林项目时,要向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病区倾斜。
残联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残疾发生,参与做好氟骨症、大骨节病、地方性克汀病病人的畸残康复。市残联要对因地方病导致的智力、肢体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救助,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需要装配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患者给予适配辅助器具。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市地方病防治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资金。市级财政用于地方病防治经费不得少于辖区人口年人均0.5元的标准,要根据财政收入增加和防治工作需求情况逐年适当增加;各县市区财政投入不能低于“十一五”我市地方病防治规划标准,特别是地方病防治重点县,防治经费要逐年增加。秦都、彬县、长武、旬邑财政状况较好的区县要达到辖区人口年人均0.5元的投入标准,渭城、兴平、武功、泾阳、三原、礼泉、乾县、永寿、淳化不得少于辖区人口年人均0.3元的投入标准,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证防治项目开展,控制地方病的发生和流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规划要求和各自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相应的防治资金。
(四)加强法制建设。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等相关地方病防治法规和规章,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实施依法防治。
(五)提高防治能力。
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中,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体系能力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配备更新必要的设备装备,合理设置岗位,强化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防治队伍综合实力,保证防治工作需要。
(六)加强检查评估。
市卫生局要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区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推动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在2013年和2016年,分别对各县市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地方病防治工作实施计划。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