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控制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川安委〔2013〕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区)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全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上一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各级政府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相关政府部门与高危行业企业及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企业每年要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
第六条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目标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章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七条目标制定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八条目标分类和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事故控制目标、工作目标2类。
(一)事故控制目标(40分)。
事故控制目标由市安委会每年分别以《年度巴中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年度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至各县(区)党委政府和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事故控制目标包括绝对控制指标(各类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领域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重特大事故起数等)和相对控制指标(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铁路十亿吨公里死亡率、民航运输亿客公里死亡率等)。
各县(区)各类生产经营性事故死亡人数(包含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和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两项之和);工矿商贸、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重特大事故起数等9项绝对控制指标和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4项相对控制指标由各县(区)政府负责。
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事故控制目标责任分工:
1.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指标由市公安局负责。
2.道路运输源头监管控制指标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控制指标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
4.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和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指标由市安全监管局和市经信委负责。
5.化工及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市经信委、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其中,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6.水上交通“不发生因管理原因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控制指标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8.粮食行业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9.农业行业(含农业机械)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市农业局负责。
10.林业行业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市林业局负责。
11.由水务部门管理的水利电力(含渔业船舶、农电)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市水务局负责。
12.特种设备死亡人数和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控制指标由巴中质监局负责。
13.供销行业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市供销社负责。
14.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二)工作目标(60分)。
各县(区)工作目标每年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形式下达。其中:“履职目标”分值100分,权重0.30;“重点行业(领域)目标”分值100分,权重0.30;两项得分之和为各县(区)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工作目标以是否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能职责分为两类下达,分类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为依据,并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能职责的部门(单位)包括: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巴中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能职责的部门(单位)工作目标共4类。其中: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分值100分,权重0.25;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分值100分,权重0.15;安全生产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分值100分,权重0.10;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分值100分,权重0.10。四项得分之和为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包括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生产基本能力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职业健康管理。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包括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安全生产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包括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科技研发应用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包括安全生产事故报送、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
(具体考核内容及分值见附件1)
除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能职责的部门外的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检察院、巴中军分区、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巴中银监分局、武警巴中支队、巴中日报社、巴中广播电视台。
除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能职责的部门外的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工作目标共4类。其中: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分值100分,权重0.15;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10;组织本系统(领域)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分值100分,权重0.05;严格按照《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值100分,权重0.30。(具体考核内容及分值见附件2)
第九条目标分解。各县(区)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市安办备案。
第十条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上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的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以专题请示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安委会下达。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国家、全省和全市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目标监控与考核
第十一条目标监控。通过日常检查、专题调研、专项督查、年终考核,对目标管理实施全过程监控,做到随时了解情况,及时解决矛盾和问题,确保目标管理顺利推进。
第十二条检查与考评。
当年12月31日前,各县(区)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安办。
次年1月上旬,市安办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集中考核。
市安办根据集中考核情况,形成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事故控制目标。基本分为40分。
1.县(区)政府。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15分。
各类事故死亡总控制指标及各单项控制指标均不大于市安委会下达目标数的,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突破市安委会下达目标数的,该项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单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1项,扣2分(其中:煤矿突破单项控制考核指标扣4分)。
②较大事故控制目标。基本分为10分。
较大事故起数突破市下达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③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控制目标。基本分为15分。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事故主要责任方、同等责任方,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其他责任方,该项考评不得分。
2.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15分。
各类事故死亡总控制指标及各单项控制指标均不大于市安委会下达目标数的,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突破市安委会下达目标数的,该项不得分;单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1项,扣2分(其中:煤矿突破单项控制考核指标扣4分)。
②较大事故控制目标。基本分为10分。
较大事故起数突破市下达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③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控制目标。基本分为15分。
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60分。具体考核内容及分值分配见附件l、附件2。根据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计分。
(三)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中央、国家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6分;受到省政府安委会通报批评或警示约谈的,每次扣5分。
3.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4分;受到市安委会(含市安办)通报批评或警示约谈的,每次扣4分。
4.瞒报、谎报、漏报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扣10-20分并通报批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降低1个考核等次。
5.被考核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扣10-20分并通报批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降低1个考核等次。
6.县(区)政府在预算中未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扣3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与上年度比,每减少10%扣1分,最多扣3分。
7.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因整改不及时,导致伤亡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经调查认定政府及其部门负有相关管理责任的,每起扣10分。由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分别扣8分、5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扣分最高不超过10分。
8.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实行零控制。每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2分。
(四)加分项目。
1.县(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当年获得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次加5分;获得中央、国家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加4分;获得省政府安委会表彰的,每次加3分;获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每次加2分,获得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批示表扬的,每次加1分;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0.5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部(委、局)、省委、省政府认可推广的(召开现场会、大会经验交流发言等),加2分;被市委、市政府认可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3.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与上一年度同比每增加5%加3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4.成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省、市政府嘉奖的,每嘉奖1次分别加2分、1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5.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成绩突出,被中央主流媒体肯定性报道的,每采用1次加2分;被省级主流媒体肯定性报道的,每采用1次加1分;在省委、省政府主管主办的有关刊物上刊载肯定性报道的,每篇加0.5分;在省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上刊登专篇的,每篇加0.2分;在市委、市政府主管主办的有关刊物上刊载肯定性报道的,每篇加0.2分;在市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上刊登专篇的,每篇加0.1分。本项合计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第五章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四条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安办按照有关规定,对纳入县(区)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指标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运用。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年度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对县(区)政府的考核。根据考评实际得分,前2名的县(区)政府评为优秀等次。考核得分低于70分或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其余的评定为合格等次。
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根据考评实际得分,前10名的单位评为优秀等次,考核得分低于70分或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其余的评定为合格等次。
市安办依据县(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实际考评得分,提出安全生产单项考核等次,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抄送市委组织部。
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按照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办法实行倒扣分,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扣0.2分,取消当年各项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评比资格,取消单位或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参与当年先进(优秀)个人评比和晋升资格。
第十六条奖励。
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县(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政府进行奖励。获得“优秀等次”的县(区)政府,每个奖励10万元。获得“优秀等次”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每个奖励5万元。
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奖励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且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及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个人。
第十七条惩处。
(一)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安委会对其进行警示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安全生产专题述职。
(二)连续2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安委会对其进行警示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安全生产专题述职并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三)安全生产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在原任职单位任职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严重失职、渎职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其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经费、职业卫生普查经费、职业健康培训及监管经费、安全生产监管督导经费、监管执法办案经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经费和安全生产会议经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经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等。
第十九条各县(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1年3月13日市政府颁布的《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巴府发〔20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能职责的部门)
2.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除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能职责的部门外的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
附件1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能职责的部门)
考核
类别
考核内容
考核评价标准
分值
权
重
小计
合计
安全
生产
基层
基础
建设
安全生产
组织保障
落实局(委、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明确局(委、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领导安全生产责任。
6
30
0.25
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局(委、办)党组会议(办公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组织实施。
8
局(委、办)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1次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其他领导每月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分析、总结,并向局(委、办)党组报告。
10
将安全生产作为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将安全生产情况作为各级评先评优条件,并实行“一票否决”。
6
安全生产
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责任事故约谈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及激励约束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10
30
严格按照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制度管人、管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5
督促本行业(领域)有关单位、企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5
安全生产
基本能力
建设
提升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
8
20
督促各地区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基本保障能力建设。
6
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严格执行安全费用政策,确保安全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改造等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到位。
6
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
建设
完成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任务。
5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5
职业健康
管理
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公开职业危害信息,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监管,告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并设置警示标识。
3
10
对本行业(领域)工程防护装置与个体防护情况进行监督监测。
4
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3
考核
类别
考核内容
考核评价标准
分值
权
重
小计
合计
安全
生产
专项
整治
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
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及时汇总报送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一般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15
30
0.15
督促本行业(领域)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时间、经费、措施、预案和责任“五落实”,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15
严厉打击非法
违法生产经营
建设行为
坚持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常态化,督促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依法处罚和严肃追责“四个一律”措施,坚决从重查处因非法违法行为引发事故的企业。
30
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
严格落实本行业(领域)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10
40
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强化对行政处罚过程的管理控制,严格实行个案审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努力提高执法质量。
10
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随机抽查、顶格处罚、处理建议、约谈领导、诫勉谈话、全市通报”的安全生产暗访督查工作机制,加大暗访督查工作力度,从源头治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10
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倒查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依法依规严肃追究。
10
安全
生产
公共
服务
能力
建设
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
培训
组织本行业(领域)有关单位、企业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年度计划及专项计划。
6
40
0.10
对本行业(领域)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10
各级执法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
6
组织本行业(领域)有关单位、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月”等重要时段的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制定方案,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
8
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经常性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10
安全科技
推广应用
建立动态监管的综合信息网络,实现多部门信息资源共享。
8
30
在主管本行业(领域)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技成果。
14
建立本行业(领域)市、县(区)、乡镇三级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安全技术援助和服务。
8
安全生产
应急救援
能力建设
建立完善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积极推动各级应急平台和救援体系建设。
8
30
按规定组织实施应急演练。
8
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启动应急预案,主要或分管领导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6
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储备能满足本行业(领域)事故抢险救援需要。
8
考核
类别
考核内容
考核评价标准
分值
权
重
小计
合计
安全
生产
事故
调查
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报送
及时、准确报送本行业(领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不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确保政令畅通。
15
0.10
安全生产
事故查处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0
70
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情况,对吸取典型事故教训作深度剖析。
15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复查发生事故的地区或企业落实事故查处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和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25
安全生产
事故统计
严格执行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准确汇总报送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情况。
15
附件2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除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能职责的部门外的
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评价标准
分值
权
重
小计
合计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局(部、委、办)主要领导关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以信息形式报送市安办。
50
100
0.15
每年至少召开1次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部、委、办)党组会议(办公会议),根据安全监管职责需要,随时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组织实施。
30
将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20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100
0.10
组织本系统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全面提高安全意识。
100
0.05
严格按照《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00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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