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乐府办发[2015]4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九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九条措施
一、明确核准及备案权限促进投资便利
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2号令)、省发改委《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发改外〔2014〕869号)规定。乐山市主城区范围内(乐山高新区除外)以及跨县(市、区)、需要市平衡外部条件的外商投资备案(核准)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除国家、省有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余外商投资备案(核准)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扩权县(市)、乐山高新区执行市级项目备案(核准)权限。由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在承诺办理时间内办结。全面推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认缴制,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二、加快通关便利化改革
全额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用。积极融入四川全域通关一体化建设,全面推行海关和检验检疫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监管模式。推动口岸监管部门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快通关作业改革无纸化进程,全面实现通关作业无纸化,进一步提高外贸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乐山海关、乐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鼓励外资企业做大做强
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规模进行奖励。对新投资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不含2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不含2亿美元),2亿美元—3亿美元(不含3亿美元),3亿美元—5亿美元(不含5亿美元),分别一次性奖励外商投资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乐山海关)
四、帮扶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参加省、市两级政府组织的市场拓展活动。对参加“万企出国门”、“乐山造全国行”、“惠民购物全川行”和参加国(境)外展会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每一个标准展位费支持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对参加国(境)内知名展会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每一个标准展位费支持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对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外建立国际营销网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不超过50000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完善引进重大项目要素保障机制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市公路、铁路、能源、电信、水利、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养老等领域的示范性重大项目,并在土地、能源、用工等要素保障方面重点支持。对列入省重大推进项目、省重点支持项目的建设用地,市上落实地方配套。支持和引导境外资本有序进入土地市场,享受其他投资主体平等待遇。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搭建高效便捷国际物流服务平台,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成本。做好电力供应和保障,力争帮助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全省优惠电政策。进一步优化用气结构,尽力保障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用天然气需求。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重大项目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创新授信和审贷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延长授信期限。(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交委、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
六、落实税费扶持政策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四川目录部分项目,投资总额内自用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以上述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收政策,此项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按规定享受原西部大开发“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外商投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乐山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转型发展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产业升级,确立一部分行业龙头企业给予扶持,推动产业链低端走向中高端。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参与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对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万元,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000元。指导企业开展专利项目供需对接活动,企业专利技术在“四川省技术转移(乐山)中心”优先登记。鼓励企业实施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积极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评选以及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的申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对投资投资性公司、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落户给予支持和鼓励,推动跨国公司把乐山作为中国西部地区区域总部。加强对企业综合发展的宣传,对业绩优异的优秀企业表扬和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新闻办)
八、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坚持“非禁即入”,放宽准入领域和准入条件,消除隐性门槛和附加条件。支持境外资本以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加快进入铁路、市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能源、金融、社会事业等领域,不断扩大其投资领域和范围。充分利用现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定期收集,及时向社会公开一批重大项目,方便外商投资企业查询,帮助外商投资企业与有关政府机构之间,其他投资主体之间加强沟通和交流,引导外商投资活动。加大对市场侵权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知识产权,鼓励其技术创新。在财政资金扶持、科技进步、新产品研发、企业技改、政府采购、公共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规定限制或禁止的,内外资企业享有同等条件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政务服务保障
推行行政审批目录管理,推进市、县两级联网运行,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联合申报,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登记,实现审批登记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外商投诉协调处理机制,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纽带桥梁作用,及时协调处理企业反映的问题。强化外商投资项目落地实施的跟踪服务,推行重大产业项目各级投资促进部门代办制的专员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外资企业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外国专家证》,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公安部门对符合鼓励类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有重大贡献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及家属入境、居留许可给予便利。积极提高涉外医院医疗及学校水平,鼓励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我市举办医疗机构及办学机构,方便子女入学,切实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后顾之忧。(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投促外侨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上述各项奖励、补助资金,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