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市发改委关于《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
印发市发改委关于《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泸市府办发〔2010〕10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市发改委关于《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0〕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市发改委《关于〈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3年内有效,《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6〕2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贯彻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一)泸州市区县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和改革委核准和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核准和备案。项目行业主管、规建、国土、环保、安监、银行、海关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二)企业在泸州市辖区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根据权限由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泸州市辖区内按规定应由市、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除跨区县、跨流域及需要市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和煤炭开发(含洗选)等重大或限制类项目外,一般由所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或备案。中央企业、省属企业需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一般应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扩权试点县核准权限按省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第六条执行。
二、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实施意见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核准程序、核准条件及效力、监督检查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进行核准并对核准的项目加强监督管理。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中,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向所在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属企业和市重点骨干企业可直接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核准权限,可以应项目申请单位要求,在申请单位提交相应项目材料后,出具同意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
(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按照《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第三条执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按照《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辖区内,外商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项目申请人按照《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如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如不需要进口设备免税,授权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的实施意见
(一)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执行。市内各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二)根据《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的授权,结合泸州市实际,就属于市、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内的项目,对市、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划分如下:
1.农林水利
水库:市管河流、跨区县河流上的小型水库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跨区县的小型水事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能源
水电站:市管河流、跨区县河流装机容量1000—25000千瓦(不含)的水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装机容量小于25000千瓦、且符合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无综合利用要求和不需要市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城建
城市供水、城市道路桥梁、污水垃圾处理、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城建项目,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日供水2万吨以上的供水项目)、跨区县的项目、需要市协调资金和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他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建设规划的项目,在相应的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由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所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社会事业
旅游: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保护区区域内,和跨区县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市、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娱乐、广播电影电视及其他社会事业项目:跨区县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市、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实施意见
(一)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根据《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泸州市辖区内以下二类项目,即: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跨区县、跨流域、需要市协调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备案内容和程序、备案条件及效力、监督检查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扩权试点县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实施意见
(一)项目备案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扩权试点县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省内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及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市内跨区县行政区域,需市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二)项目核准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除跨区县、跨流域和专门规定的项目外,扩权试点县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执行;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及以上单位核准的在扩权试点县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扩权试点县上报项目核准初审意见时应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七、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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