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表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表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

《眉山市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表彰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眉山市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面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眉府办函〔2010〕140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表彰原则

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市政府组织每年开展一次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评选活动。

二、表彰奖励对象

(一)达到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标准的全市各公共机构;

(二)在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发挥重要作用的先进个人。

三、奖项设置

(一)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

(二)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先进个人。

四、经费来源

市财政每年在节能减排预算中安排部分专项资金,对当年被评为示范单位的公共机构实行以奖代补,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奖励;对已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节能改造投入的,不再奖励工作经费。

五、评选表彰奖励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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