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绵阳市乡村规划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绵阳市乡村规划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乡村规划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

绵阳市乡村规划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夯实村镇规划工作基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意见》(绵委发〔2013〕1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乡村规划师队伍建设总体安排

分期分批建立覆盖全市乡镇(花荄、永昌、龙安、文昌、云溪、潼川、中坝等7个城关镇和市辖区的青义、永兴、磨家、新皂、石塘、河边、塘汛、松垭、小枧沟、游仙、城郊等11个乡镇除外)的乡村规划师队伍。乡村规划师分片区聘用,根据各乡镇规模、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全市共配备乡村规划师77名。结合省市16个重点镇建设先行开展乡村规划师试点,首批试点16名乡村规划师,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代各县市区政府在全市城乡规划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产生。

二、乡村规划师的工作职责

乡村规划师是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统一标准招聘、选拔、征集并任命的乡镇专(兼)职规划负责人。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向乡镇政府提出关于乡镇发展定位、整体布局、规划思路及实施措施等方面的建议意见,参与乡镇政府涉及规划建设事务的研究审议,参与撰写规划调研报告和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二)负责协助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村规划,提出具体规划编制要求,审查成果报批内容,将规划编制审查成果签字后按程序报批。

(三)负责协助乡镇政府审查政府投资性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方案,并将相关结果向上级规划主管部门报批。

(四)负责协助乡镇政府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关于乡镇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建议意见。

(五)负责监督规划实施情况,代表乡镇政府对建设项目提出建议意见。

(六)负责向乡镇政府提出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建议意见。

(七)完成各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乡村规划师的配备

(一)乡村规划师的条件

乡村规划师应具备参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实践、投身村镇规划事业的强烈愿望和务实创新精神,身体健康、踏实肯干,工作严谨、业务能力较强,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具有城市规划或建筑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注册规划师或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从事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经历5年以上(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相关工作经历1年以上);

3.长期从事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工作业务水平较高。

(二)乡村规划师的配备

乡村规划师主要通过社会招聘、机构志愿者、个人志愿者、选调任职、选派挂职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返聘等途径配备,原则上每轮任期(聘用)时间为2年。具体方式为:

1.社会招聘。由各县市区政府面向全国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机构志愿者。面向全国征集优秀规划建筑设计机构,动员在绵高校、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开发企业等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专业兼职技术人员。

3.个人志愿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返聘从事城乡规划设计的退休专家。

4.选调任职。面向省内外机关或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并调入各县市区。

5.选派挂职。由市城乡规划局和各县市区规划部门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骨干担任乡村规划师。

6.返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返聘从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四、乡村规划师的待遇

(一)社会招聘人员待遇

1.社会招聘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为3万元人民币(含五险一金),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由基本薪金(占总额的2/3)和业绩薪金(占总额的1/3)两部分构成。基本薪金是年度工作的基本报酬(购买社会保险的工资基数),按月发放,并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个人所得税等。业绩薪金是工作业绩的报酬,根据考核情况,每年度发放一次。年度考核优秀和合格者,获业绩薪金1万人民币;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业绩薪金。

2.聘用期满、表现优秀的乡村规划师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

(二)机构志愿者和个人志愿者待遇

1.机构志愿者人员待遇由派出单位解决。

2.个人志愿者由各县市区提供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贴。

(三)选调任职人员待遇

具有行政、事业单位编制身份且符合条件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调入县市区,享受调入单位待遇。需增加的职数和人员编制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

(四)选派挂职人员待遇

1.挂职期间,原单位待遇不变,同时按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由原单位报销补贴。

2.挂职期间,连续两年考核优秀且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在挂职期满1年内,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实行提名推荐,经本人和原单位同意,根据县市区工作需要,选拔担任相应职务。

(五)返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担任乡村规划师期间,原单位待遇不变,由各县市区提供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

五、乡村规划师的管理

(一)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制定乡村规划师工作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乡村规划师技术培训,协助各县市区做好人员招聘和志愿者征集工作。

(二)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管理乡村规划师,做好乡村规划师社会招聘、志愿者征集、选调任职、选派挂职工作,负责乡村规划师任免和考核,并根据乡村规划师工作任务、业务能力和乡镇政府日常管理情况及时调整相关人员。

(三)由各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乡村规划师的业务指导。

(四)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加强乡村规划师工作质量、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日常管理。

六、设立乡村规划师专项工作经费

由市县两级财政负责,设立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乡村规划师社会招聘人员年薪补贴,保障乡村规划师制度落实。首批乡村规划师采取社会招聘的方式,年薪总额为48万元;其余批次根据人员招聘情况以实际费用为准。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乡村规划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保障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由市城乡规划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各县市区乡村规划师业务、人事和资金管理指导。

(二)完善机制,理顺关系。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管两头、放中间”和“重心下移、事权下放”原则,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落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及承担村镇规划建设职责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职责,科学划分事权,确保分类分级管理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乡村规划师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指导乡镇顺利推进相关工作,确保乡村规划师制度取得实效。市目督办要将各县市区落实乡村规划师制度情况纳入全市城乡规划目标考核。

(四)深入宣传,积极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把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作为宣传、贯彻和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乡村规划师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绵阳市乡村规划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绵阳市乡村规划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乡村规划师制度顺利实施,充分发挥乡村规划师的作用,确保乡村规划师履职到位,切实提高村镇规划水平,积极推进我市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规划师是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统一标准招聘、选拔、征集并任命的乡镇专(兼)职规划负责人。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向乡镇政府提出关于乡镇发展定位、整体布局、规划思路及实施措施等方面的建议意见,参与乡镇政府涉及规划建设事务的研究审议,参与撰写规划调研报告和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二)负责协助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村规划,提出具体规划编制要求,审查成果报批内容,将规划编制审查成果签字后按程序报批。

(三)负责协助乡镇政府审查政府投资性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方案,并将相关结果向上级规划主管部门报批。

(四)负责协助乡镇政府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关于乡镇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建议意见。

(五)负责监督规划实施情况,代表乡镇政府对建设项目提出建议意见。

(六)负责向乡镇政府提出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建议意见。

(七)完成各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乡村规划师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乡村规划师职责;

(二)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及劳动报酬;

(三)参加工作需要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乡村规划师的义务:

(一)深入村镇调查研究,了解上层次规划,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对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规划设计成果的质量;

(二)完成县市区政府、市县两级规划部门下达的年度编制计划,工作成效需体现城乡统筹发展的时代要求;

(三)结合地方实际,创新工作方法,做好规划编制、规划执行工作;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乡村规划问题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条由市县两级财政负责,设立专项工作经费,解决乡村规划师待遇,保障乡村规划师制度落实。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乡村规划师的归口管理,指导监督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协调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中的相关问题;负责乡村规划师技术培训,协助各县市区做好人员招聘工作;负责组织乡村规划师的季度交流;负责组织评选全市优秀乡村规划师和全市优秀镇、乡、村规划成果;负责对乡村规划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管。

第七条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乡村规划师统筹管理,包括社会招聘、志愿者征选、选调任职、选派挂职以及任免、考核、动态管理等事项;对乡村规划师的考核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根据乡村规划师的工作任务、业务能力和乡镇政府日常管理情况及时调整。年度考核依据乡村规划师在规划编制、实施、建议等方面的工作绩效确定,考核优秀的可推荐评选为绵阳市优秀乡村规划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或免职。

各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师的业务指导;负责组织乡村规划师的半年评估,评估报告于每年7月10日前报市城乡规划局,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乡镇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师工作质量、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日常管理。

第八条机构志愿者接受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局的管理,可组成工作团队,领衔的乡村规划师应相对稳定,原则上任期内不得变更,确因工作变动需调整领衔人的,应征得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局的同意后变更。机构志愿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确保乡村规划师履职到位。

第九条机构志愿者和个人志愿者应按相关规定登记注册。机构志愿者和个人志愿者每周工作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且必须参加乡镇各类涉及规划方面的决策,不得因机构或个人原因延误职责范围内的乡村规划工作。

第十条各县市区推荐的优秀乡村规划师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规划项目获奖、工作创新、获市级以上领导表扬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由市城乡规划局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乡村规划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乡村规划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

第十二条社会招聘的乡村规划师与所在地乡镇因聘用问题引发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乡村规划师对评估、考核、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城乡规划局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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